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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假就是产前假吗?

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应执行下列规定(三)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劳动时间。在一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的工间休息,并降低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请假期间,单位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75%的工资。这里所说的产前假就是妊娠假吗?单位是否要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75%的工资呢?如果单位按本市最低工资的80%发放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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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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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的规定是——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即没有“妊娠假”之说。 但既然本省有规定,单位则应当执行省规定。如果不执行,不属于“违法”(省里无权制订法律),但属于违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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