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能否对抗家庭承包经营权?
翟某、唐某系亲属关系,且为同村村民。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由 于翟某在城市居住无力耕种土地,便将自己按份承包的土地2。 2亩,转 交唐某承包,唐某与村签订承包合同,连同自己家庭所承包的土地一并 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03年,该地被征用0。25亩,剩余1。95 亩仍然由唐某承包耕种。2006年4月,村委会重新修改合同时,翟某 与村委会重新签订承包1。95亩土地承包合同。翟某要求唐某返还土 地。唐某拒不返还,翟某便以唐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翟某在城市居 住,将土地经营权转包给唐某,并经发包人同意符合《农村土地承包 法》中土地流转的形式要...全部
翟某、唐某系亲属关系,且为同村村民。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由 于翟某在城市居住无力耕种土地,便将自己按份承包的土地2。 2亩,转 交唐某承包,唐某与村签订承包合同,连同自己家庭所承包的土地一并 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03年,该地被征用0。25亩,剩余1。95 亩仍然由唐某承包耕种。2006年4月,村委会重新修改合同时,翟某 与村委会重新签订承包1。95亩土地承包合同。翟某要求唐某返还土 地。唐某拒不返还,翟某便以唐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翟某在城市居 住,将土地经营权转包给唐某,并经发包人同意符合《农村土地承包 法》中土地流转的形式要件。唐某与村委会签订该土地承包合同,并 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经依法取得了该地承包经营权,翟某就此终 止了与发包方之间的承包关系,故翟某要求唐某返还土地要求不能支 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家庭承包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人人有 份的承包,承包的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农民通过家庭承包的土地 是其安身立命的根本,承包地具有社会保障和福利性质。按照全国人 大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 案)》的说明,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保护的是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 权。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具有排他性和长 期稳定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虽然 是土地经营权的凭证,但由于我国目前物权登记公示制度尚不完备以 及各级政府在确权发证的工作上还有待加强等方面原因,法律和司法 解释尚未将取得承包经营权证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的依据, 故取得承包经营权证不能以此对抗家庭承包中的人人有份的权利。
本案中翟某与唐某虽然土地转包成立。唐某在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时约 定了承包期限,但与翟某之间并未约定期限,依合同法规定,属约定不 明,应视为不定期转包,在双方协商不成情况下,翟某可随时解除转包 合同。
现村委会与翟某在其部分土地被征用后重新签订合同,应视为 村委会同意解除转包^因此翟某要求唐某返还土地要求应予支持。唐 某提出翟某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放弃承包土地应视为其交回土地,因 其程序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的程序,不能认定其自 愿交回,且翟某又在2006年4月与村委会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故该理 由不能成立。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 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 经营权的法律凭证,该证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但该证 登记中属于他人家庭承包的土地无期限流转而取得的面积,他人要求 返还时,应当予以返还。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