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经租房?
国家经租房屋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因此,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除了过去改造起点订的不合理、给房主自住房留得不够和另有规定的以外,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经租房依据意见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由国家经租,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对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在此基础上,合理地调整租金,取消一切中间剥削和变相增租的不合理现象。 (二)公私合营,根据各个城市的实际情况,对原有的私营房产公司和某些大的房屋占有者,可以组织统一的公私合营房产公司,进行公私合营。(三...全部
国家经租房屋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因此,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除了过去改造起点订的不合理、给房主自住房留得不够和另有规定的以外,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
经租房依据意见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由国家经租,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对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在此基础上,合理地调整租金,取消一切中间剥削和变相增租的不合理现象。
(二)公私合营,根据各个城市的实际情况,对原有的私营房产公司和某些大的房屋占有者,可以组织统一的公私合营房产公司,进行公私合营。(三)工商业者占有的房屋,可以随本行业的公私合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他们出租的,与企业无关的房屋可由国家经租。(四)对于除了自住外尚有小量房屋出租的小房主,及暂时还不能纳入国家经租的其他房主亦须加强管理,使私人房屋出租必须服从国家政策,服从政府关于租金、房屋修缮等的规定。
(五)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二、私房租金:房租利润率过高的,原则上应降低利率,实行合理租金政策。在步骤上应首先解决国家经租和公私合营问题,然后部分地、合理的调整租金。
在社会主义改造获得相当成果后,各市可按照各地实际情况,规定本市统一的租金标准。至于国家分给房主的租金数量,可由租金总额中扣除国家的房产税(目前的房产税率各地很不一致,有些规定也不合理,需要重新调整),房屋修缮保养费,房屋管理费(包括保险费和手续费)三项外,再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给房主以适当的、固定的租金。
多数城市私房租金高于公房租金及个别城市低于公房租金的现象,目前不要强行拉齐,但差额不能过大。三、人员的安排和改造:对于私人房产从业人员的改造,必须由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除房产公司进行公私合营,部分兼营工商业的房主和私营工商业的改造一起安排外,主要的是以下三种人:一是无其他职业的大、中房主,可仿照对资本家的改造方法进行改造。
二是大房主雇用的从业人员和经租商,在进行思想改造后,一般可吸收他们参加国营房产机构工作。三是依靠房租为生的二房东,可在解决城市失业问题或城市过剩人口问题时,统一给予安排,各市应对此具体加以研究,随改造工作的开展逐步地加以解决。
四、房产管理机构问题目前城市的房产工作机构及其职权范围的划分,与当前对私人房产的改造工作是不相适应的。而实行对私人房产的改造后,全部房屋的管理就要由城市房产管理机关担负起来。为此:①充实房产管理机构,并采取适当的分管办法:如工厂、商业公司、银行、铁路等国有的企业用房和集体宿舍、部队的房屋,均可由他们自己管理,但市房产管理机构有监督的责任,房屋的租赁、修缮、保养和租金也要按市的统一规定执行。
②各城市需要建立国营房产经租机构。③为了国家的统一管理,国务院还应有城市房地产的专管机构来经常管理这一方面的工作。④从现在起就应停止一切党、政机关、社群团体、部队、国营和地方国营企业向私人购买房屋。
私人之间的买卖则仍应允许,但应在政府房产管理机构登记并经过批准,以便加以限制。⑤关系到房产管理的一切技术性问题亦需研究。如房产面积的计算法(计算面积时,有的算自然间,有的算标准间,而标准间亦不一致),房屋的结构等次、租金定额的标准等,均需作出统一规定。
五、对外侨房产可以用挤的办法(如提高房地产税)逐步挤掉。青岛已接管与挤掉60%多,上海已解决外人房产的71%,地产的82%。现在天津尚有十二个主要是英、法侨的房产公司,一个中英合办的公司,上海主要是英、美、法侨的房屋,英侨沙逊系统三家公司,即占有三十二座大楼,对面积二十多万平方公尺(对苏侨及人民民主国家侨民的房产,应当按已有规定执行)。
外侨占有的房产的情况复杂,各市房产管理部门,可和外事、公安部门协同进行专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党委批准执行。经租房具体内容私房改造的形式,除少数大城市对私营房产公司和一些大房主实行公私合营以外,绝大多数是实行国家经租。
经租的办法是,凡房主出租房屋的数量达到改造起点的,即将其出租房屋全部由国家统一经营,在一定时期内付给房主原房租20%至40%的固定租金。改造起点的规定,大城市一般是建筑面积一百五十平方米(约合十间房),中等城市一般是一百平方米(约合六、七间房),小城市(包括镇)一般是五十到一百平方米之间(约合三至六间房)。
按照上述办法,全国各城市和三分之一的镇进行了私房改造工作。纳入改造的私房共约有一亿平方米,这对于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房屋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起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很大成绩。经租房经租房屋的性质为了巩固私房改造工作的成果,加强对私房的维修和管理,利用私房这一笔巨大的社会财富,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巩固私房改造的成果,进一步明确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
根据一九五六年中央对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的批示,国家经租房屋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
因此,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除了过去改造起点订的不合理、给房主自住房留得不够和另有规定的以外,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符合私房改造的规定而过去漏改的房屋,应当补改。给房主的固定租金额,只要符合规定,一般应当稳定不变;低于原房租20%的,应当按规定调整。
国家经租的房屋,因国家建设而被拆除或因修缮管理不善等人为事故而损毁,应当继续付给房主应得的固定租金;如果因水灾、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损毁,应当停止付给房主固定租金,对生活有困难的房主,可以酌情给予一次性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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