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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五河县城低保是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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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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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政办〔2008〕54号 关于印发五河县经济开发区被征地农民 低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将《五河县经济开发区被征地农民低保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五河县经济开发区被征地农民低保实施办法(试行)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困难农民基本生活问题,推动县经济开发区快速建设和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被征地农民低保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属地管理,规范审核、审批、发放程序,真正将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条 凡在本县经济开发区内,失去全部耕地或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
  3亩,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符合上述条件的,纳入县级低保。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县级低保参照新增低保扩面标准, 统一执行377元/年/人。
   第四条 对于符合省指标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进入农村低保操作程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纳入县级低保予以补助的被征地农民,补助时间逐年审核。  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得纳入县级低保。
   第六条 符合县级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及土地承包有关资料向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申请,填写《被征地农民低保登记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应在申请并填写登记表后15天内将申请人名单公示5天,无异议的,报乡镇审核后,由乡镇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省级或县级保障信息,按规定的数据格式存入U盘,连同纸质文档上报县低保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材料分别上报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农业委员会。
     第七条 材料汇总上报后,县公安局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的户口性质和身份情况;县农业委员会负责审核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户口人员名单;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每户土地征用数量、征地后户均耕地数量;县民政局负责审核家庭收入状况,并汇总各部门审核意见,最终确定低保享受人员名单。
     第八条 县级低保资金全部由县财政或拆迁征地受益单位承担。 第九条 低保资金要足额纳入一卡通,及时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审批要严格规范,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对已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各乡镇要进一步核查,要注重加强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上报,坚决予以取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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