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医疗保险我父母是企业退休职工,
西安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范围;确有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纳入城镇居民医保,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解决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7]230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三部门制定的《关于解决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解决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全部
西安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范围;确有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纳入城镇居民医保,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解决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7]230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三部门制定的《关于解决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解决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3号)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1999)13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企业筹资、财政补助、共同负担的原则,现就解决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补助的范围和条件
(一)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前(2000年以前),市属国有依法破产关闭企业,在关闭破产终结时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二)2006年12月31日前因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等原因,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长期拖欠工资的市属国有困难企业中,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又无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二、费用筹集和待遇标准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前,依法破产关闭的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终结时已退休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截止目前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由市财政按照退休人员人数和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的比例计算10年的医疗保险费用予以补助,分10年按年度拨付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退休人员一次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享受《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1999)138号)规定的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二)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市财政按其退休人员人数和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5%的比例补助10年,分10年按年度拨付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困难企业整体参 市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除市财政对退休人员补助外,不足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
企业整体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缴费的,享受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困难企业模式参保缴费的,享受相应困难企业参保模式待遇。
企业筹资确有困难不能整体参保的,应先解决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享受门诊治疗特殊病种和住院治疗的相关待遇。
(三)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缴费标准为8元/月?人(关闭破产企业由个人负担;困难企业由企业负担80%,个人负担20%)。
三、实施办法
(一)成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解决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每年对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的审定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原市属国有依法破产关闭企业的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填报《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审核表》(附件1)和《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花名册》(附件3)等有关材料,并负责初审认定工作。
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所在困难企业按要求填报《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审核表》(附件2)和《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花名册》(附件3)等有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企业主管部门。
(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及其退休人员申报材料的初审认定工作,提出补助意见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初审认定材料后,应及时提交领导小组,对市国资委和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初审认定结果进行审定,提出补助意见。
(五)市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结果,负责落实补助资金,并按照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的名单、退休人员人数和分布情况核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补助金额,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身份核对及医疗保险费征缴、登记、待遇支付和服务管理工作,切实按照有关规定保障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
四、工作要求
(一)妥善解决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是市委、市政府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此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解决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保问题,资金需求量大,企业必须多方筹措资金,确保参保资金按时到位。国资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在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政策公开、办事公正的原则,及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情况进行公布。
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要严厉查处并予以通报。
(三)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解决政策性国有破产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政策性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及时将退休人员一次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
各区、县应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区、县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补助办法,力争在2007年年底前解决区、县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7年9月27日
关于印发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的安排部署和《关于印发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37号)精神以及《陕西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等四部门在认真调研测算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了我市《关于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为落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解决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各类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关于印发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3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原则
工作目标:通过中央财政补助和地方各级财政筹资,以及企业破产财产,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调剂等多渠道筹资的方式,到2009年年底前,将中央及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国有困难企业,以及省、市、县属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逐一办理参保手续,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将封闭运行单位纳入市级统一管理。
到2010年年底前,将所有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确有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解决所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
到2011年年底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均达到90%以上。
基本原则:各级政府负责,中央财政补助,多渠道筹资;多退少补,奖补结合;资金部分预拨,事后考核结算。
二、解决办法
通过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将中央及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省属国有困难企业,市、区(县)属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市、区(县)属国有困难企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一)全面解决中央及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实现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对截至2008年12月31日,中央及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按1。
26万元给予补助,一次性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对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省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有关文件规定的审定程序和补助标准,对2009年度所需参保费用给予补助。
(三)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市级所属企业(含省属下划)每人按20823。60元给予补助,区(县)属企业以当地2009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10年给予补助,一次性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四)对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市级和城六区所属企业每人按14576。52元给予补助,其它区、县属企业以当地2009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4。9%比例计算10年给予补助,按困难企业参保模式一次性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困难企业的审定,按照市政办发〔2007〕23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对其他关闭破产企业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等各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补助资金结算及使用管理
2009年市财政先按一定比例预拨补助资金到各区(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划拨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单独列账管理、封闭运行。
2010年再根据各区(县)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以及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进行结算。
各区(县)财政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联合向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提出补助资金的申请,上报《西安市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情况表》(附件1)、《西安市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补助资金申请结算表》(附件2)、《西安市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情况表》(附件3)、《西安市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补助资金申请结算表》(附件4)、《西安市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情况表》(附件5)、《西安市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补助资金申请结算表》(附件6)及相关资料。
补助资金申请内容包括:本区(县)关闭破产企业国有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到截止日期已上报的已参保、未参保人数;市财政预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申请结算补助资金的有关情况说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于2010年2月底前,将本区(县)审核汇总的补助资金结算申请和相关材料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经审核汇总后,于3月底前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审批。
待审核意见出具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与各区(县)结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四、工作措施
(一)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保登记、基数核定、待遇支付、服务管理和统计上报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号码等有关资料的提供、审核和组织参保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结算工作;监察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补助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二)用好上级补助资金,解决这部分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确保将所有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今后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要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通过企业破产财产偿付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费用。
企业破产财产不足偿付的,可以通过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财政补助、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等多渠道筹资解决。
(三)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2月20日前,报表填报。
国资委、区(县)财政部门认真组织,做好市、区(县)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情况报表的填报工作。
第二阶段:12月25日前,基础数据审核。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资委提供的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批准文号、关闭企业批准文号或相关材料、困难企业认定材料、退休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号码等有关数据,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发放养老金的人数、身份证号等数据进行逐户逐人核对。
第三阶段:12月31日前,资金拨付。根据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的拨付情况,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同时办理参保登记和待遇支付工作,2009年12月底前将中央及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省属国有困难企业,市、区(县)属政策性和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国有困难企业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四阶段:到2010年年底前,将所有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确有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服务管理,完善业务流程,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做好参保登记、待遇支付等工作,及时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其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基金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不得单独列账、封闭运行。
(三)要大力推进解决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参保问题,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全部纳入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同时,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落实,切实将城镇非从业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平稳顺利开展,保证不因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引发大规模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
六、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将对各区(县)落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没有按时完成工作目标的区(县),将视情况相应扣减补助资金。
各区(县)要坚决制止截留、滞留、挪用补助资金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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