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品能否作为办公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 特征的有形资产:(一)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 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 劳务的数量。 办公室的摆件、装饰品不属于费用类支出,而属于资产类支出,通常会计上作为固定 资产核算。 _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会计上的处理,不影响纳税处理。很多地区对此有明确规定,企 业应取得所属地区执行口径后进行纳税处理。 例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 〔2006〕269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买...全部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 特征的有形资产:(一)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 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 劳务的数量。
办公室的摆件、装饰品不属于费用类支出,而属于资产类支出,通常会计上作为固定 资产核算。 _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会计上的处理,不影响纳税处理。很多地区对此有明确规定,企 业应取得所属地区执行口径后进行纳税处理。
例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 〔2006〕269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买的花卉、字画、名贵装饰物的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购买的花卉凭购买发票允许据实在税前扣除,纳税人购买的字画、名贵装饰物 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5〕 5U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为了提升企业形象,购置古玩、字画以及其他艺术品的支出,不得在购买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在处置该项资产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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