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封制”“郡县制”“宗法制”是
分封制
西周的分封制,是把天下划分给姬姓贵族和少数战争功臣及前朝贵族统治,比如后来的齐、鲁、晋、卫、宋、郑。受分封者(即诸侯)世代享有封地上的行政财政军事等一切权力,但要定期朝觐并服从周天子。 诸侯的地位原则上按照嫡长子继承原则。同诸侯的分封一样,诸侯也在自己的国家内部分封自己的其他儿子和大臣,即是卿大夫阶层。卿大夫也同样继续这样分封,又产生士的阶层。这样社会上就形成了有等级的贵族阶层和无土地依附于贵族的平民阶层。
秦废除分封制,设立郡县制,地方的管理和权利不再属于贵族世代占有,而受中央派驻官员的管理进而权利收归中央。
汉初实行分封和郡县并行的体制,先后分封了异姓诸王和刘姓诸王。但经...全部
分封制
西周的分封制,是把天下划分给姬姓贵族和少数战争功臣及前朝贵族统治,比如后来的齐、鲁、晋、卫、宋、郑。受分封者(即诸侯)世代享有封地上的行政财政军事等一切权力,但要定期朝觐并服从周天子。
诸侯的地位原则上按照嫡长子继承原则。同诸侯的分封一样,诸侯也在自己的国家内部分封自己的其他儿子和大臣,即是卿大夫阶层。卿大夫也同样继续这样分封,又产生士的阶层。这样社会上就形成了有等级的贵族阶层和无土地依附于贵族的平民阶层。
秦废除分封制,设立郡县制,地方的管理和权利不再属于贵族世代占有,而受中央派驻官员的管理进而权利收归中央。
汉初实行分封和郡县并行的体制,先后分封了异姓诸王和刘姓诸王。但经过从高祖到武帝几代人的努力,中央逐渐强大,打击了割据的诸王势力,成功地收回了诸王在封国内的权利。
东汉以后,对宗室和功臣的封赏,就只有爵位的封赏而没有实际的地方权力了,分封制也就实际上不存在了。
郡县制
郡县制是古代中央集权制在地方政权上的体现,它形成于战国时期。
春秋初期,秦、晋、楚等国往往在新兼并的地方设县。
县与卿大夫的封邑不同,是直接隶属于国君的地方行政区域,有利于国君对边远地区的统治。春秋中期以后,设县的国家增多,有的在内地也设置了县,县开始成为地方行政组织。春秋末期,有的国家又在新得到的边远地区设置了郡。
这时的郡,虽然面积比县大,但是由于偏僻荒凉,地广人稀,地位却比县低。进入战国后,郡所辖的地区逐渐繁荣,人口增多,于是在郡的下面分设了县。战国时期,各国先后在边地和内地设置了郡县,产生了郡统辖县的两级地方行政组织。
至此,郡县制开始形成。
郡的长官称“守”,县的长官称“令”,均由国君任免。郡县制使各诸侯国形成了中央、郡、乡一套比较系统的行政机构,对地主阶级实行集权统治起了重要的作用。战国时期,郡县制虽然形成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各国分立,执行情况不尽相同。
直到秦统一中国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才健全了郡县制,进而在全国推广。
郡县制于分封制最大的不同是:郡守、县令和县长由皇帝直接任免,不得世袭。郡县制使君主有效地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治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
宗法制
宗法制---是中国古代家庭内部区分亲疏关系的制度,源于父系氏族家长制,由周代形成一套制度,其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在宗法制下,属于同一原始血缘的后代被分为大宗和小宗两支系,大宗就是始祖之下的嫡长子及嫡长子系,嫡长子又称宗子,在同一代中,其余的诸子又称庶子,在小宗中也有大宗小宗之分.
宗法制主要用于区分嫡庶、亲疏关系,目的是在家族内部确立地位、财产的继承权,大宗在家族内部因有财产的继承权,所以受到庶宗的敬奉,即所谓的“尊祖敬宗”,进入封建社会后,虽然早期宗法制已崩溃,但嫡长子继承制仍沿袭,王权的传世也因此长期进行。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