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的制度与分封制区别?
分封制 分封制度作为西周基本制度之一,其具体内容又是如何呢?据史料记载,周初封建的诸侯,主要是同姓(姬姓)子弟;《荀子·儒效篇》说: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左传·昭公二十八年》也说:“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皆举亲也。 ”其次封建的诸侯有功臣,有古帝王之后。那么,西周的统治者为什么要实行这种分封制度呢? 对于这个问题,历史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是“部落殖民”,这据《左传·定公四年》所述:“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藩屏周。 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于周为睦;分鲁公以大路大族,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全部
分封制 分封制度作为西周基本制度之一,其具体内容又是如何呢?据史料记载,周初封建的诸侯,主要是同姓(姬姓)子弟;《荀子·儒效篇》说: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左传·昭公二十八年》也说:“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皆举亲也。
”其次封建的诸侯有功臣,有古帝王之后。那么,西周的统治者为什么要实行这种分封制度呢? 对于这个问题,历史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是“部落殖民”,这据《左传·定公四年》所述:“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藩屏周。
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于周为睦;分鲁公以大路大族,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使帅其宗室,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职事于鲁,以昭周公之明德……。”一些历史研究者就是从这段文章入手,认为周初的分封,即胜利的征服者周氏族贵族,带着被征服的殷民六族或七族,跑到原来殷人氏族部落或他族部落集居的地区去统治“商奄之民”或他族的人民。
第二种意见是对所征服的器具、土地和人民的 “分赃”。一些历史研究者从西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出发,认为在那种低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器物与土地是作为财富的象征,是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而人民在奴隶制盛行的那个时代,更是一种十分珍贵的资产,从而导致将奴隶社会早期或者更晚一些时候的战争的目的武断地“嫁接”到实行分封制的目的上来。
无论从哪个方面,以上两种观点都是不切实际的。我比较赞成以杨善群先生为代表的一些历史学者所持的观点:即第一,建立藩屏,卫护王室;第二,稳定政局,镇抚名族;第三,抵御外侮,巩固边防。 据史料记载,周武王病死后,子成王诵继立。
成王年幼,武王弟周公旦辅政,而带兵驻守在殷都周围的管叔、蔡叔等贵族怀疑周公有夺取王位的意图,对周公极为不满,致使纣子武庚有机可乘,拉拢二叔,又联合东方的徐奄等部起兵反周,经过三年苦战,才被平定。
战后,周公意识到分封势在必行,在“吊二叔之不咸”之余,“封建亲戚以藩屏周”。由此我们看出,分封制目的一之所在。 分封制大封同姓子弟、功臣及古帝王之后,让他们在自己的诸侯国内享有一定的特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想法进行政治、经济以及文化方面的建设,这就避免了类似于管叔及蔡叔的事情的发生,暂时地满足了西周奴隶主贵族的欲望及要求,缓和了奴隶主贵族之间的矛盾,起到了“稳定政局”的作用。
在分封过程中,周公要求那些受封诸侯在治理诸侯国过程中要“启以商政,疆以周索”或“启以夏政,疆以戎索”,要实行文王“德明慎罚”的方针,广求“殷先哲王”的“保民”办法。通过这些措施,极大地缓和了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的矛盾,降低了殷民及其他族人的反抗情绪,起到了“镇抚各族”的作用。
从《西周形势图》,我们可以得知:在西周王朝的四周分布着肃慎、山戎、鬼方、羌、濮越等少数民族。一些少数民族经常性地侵扰西周的边界,掠夺财富,而西周在这些边界建立诸侯国,派王室贵族等直接管理,一方面直接加强了周王室的统治力量,对一些少数民族以及一些外族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该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边疆地区与王畿之间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交流,加速先进文化及先进生产技术的传播,从而为抵御外侮,巩固边防提供坚强的物质后盾,起到其应该起的作用。
像太王长子太伯和次子仲雍渡江南下,在太湖沿岸建立吴国。他们与当地人民结合,不但对开发吴越作出了贡献,而且还加强了对巴、濮、越、邓等部的控制。 由于分封制是建立在宗法制的基础上,随着人类的不断繁衍,大宗与小宗之间,周王室与诸侯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疏远。
特别是那些在比较边远的地区的诸侯国还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与周王室的关系更加越来越疏远。长此以往,本来就因为生产力发展水平而存在不同程度的分散性,独立性的诸侯国离心倾向越来越大,越来越不满足于做一个小小的诸侯国君。
一些势力较强的诸侯国更不满足于自己的现状,互相侵占土地,掠夺财富,甚至是吞并小国,战乱由此而开始,500多年争霸战争由此而产生,从此人民将陷入战争的水深火热之中,给人民带来了无穷的灾难。 分封制作为中国奴隶制政治制度的特征,在一种特定的历史环境下,行使着与“郡县制”同样的作用;它有着有利的一面,也有着不利的一面,对于我们来说,重要的是汲取其有益的部分,为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郡县制 秦朝在地方上彻底废除“封诸侯,建藩卫”制度,在全国范围普遍实行郡县制度。初设三十六郡,后增至四十郡。郡的主要长官是郡守,掌政事和军事;另有郡尉,辅佐郡守,并掌军事:还有监御史,为中央派遣之监察官吏。
郡下设若干县,主要长官,万户以上的大县设“令”,不满万户的小县设“长”,令(长)掌政事和军事:另有丞,掌文书、刑法;尉,掌军事。 县以下有若干乡,乡以下有若干事,亭以下有若干里,里就是村落。
《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曰:“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 老、有秩、啬夫、游缴,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激激循禁贼盗。”里的头人为里正。乡、亭、里官吏要由当地富庶人家充当。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封建国家依靠地主绅士作为全部封建统治的基础。 皇帝制、三公九卿制和郡县制是一套完整的封建政治制度,这套制度是地主阶级用来统治、镇压广大劳动人民的。但它也是我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一个新的发展,在当时,在此后相当长的时间中,这一制度对巩固我们祖国的统一,对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起过一定的作用。
在此后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基本上沿用了这一制度。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