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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几个法律问题,谢谢。

1.未成年案件中当事人的确定问题。选未成年人还是其监护人为当事人?是否能以未成年人物诉讼行为能力为由选择监护人为当事人?2.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挂靠”何解?实例说明。3.合伙中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情况有哪些?4,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有哪些?租赁人对房屋、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人处分其份额时,股份买卖……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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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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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未成年人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的问题),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诉讼行为能力的问题)。 2。挂靠是法律所禁止的,生活中多为没有相关行业资质的单位以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如:没有修理资质的汽修厂挂靠某汽修企业。此时涉诉则为必要的共同诉讼。 3。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所以合伙中的情形属于按份共有。
   4。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1)、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物权法101条和民通78条3款)(2)、原共有人的优购权(民通意见92条)(3)、房屋承租人的优购权(合同法230条及民通意见118条)(4)、典权人的优购权 另外:商法上的优购权(1)、有限公司股东的优购权(公司法72。
    73条)(2)、合伙企业法中合伙人的优购权(该法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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