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
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 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 〈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
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165号)第8条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
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 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 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全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
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 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 〈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
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165号)第8条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
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 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 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供热公司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初装费或入网 费,并非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的价外费用,与销量没有直接关
系,应缴纳营业税;
会计上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或者“其他业务收入” 科目。
作为“提供劳务收入”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