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到劳动保障稽查部门举保公司未按照实际入职时间和实际收入交纳保险,(2004年1月-2005年10月未交,之后按照低于实际收入3000元的工资交的保险费)社保的答复是2007年4月以前补缴不了,以06年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补缴07年的9个月的标准,以07年的月平均工资作为08年的10个月标准。
。。今天通知我明天补缴个人部分的费用,由于每月18日是截止日期(刚刚得知),如不缴费,将以个人撤销为由,结案。有以下几点请大家提供建议:1。为什么截止前提前一天通知我?(是否有相关规定?)如果我需要延长期限,如何申请?2。如果现在补缴困难,未能实现补缴,结案后还能补吗?3。
2004年1月—2005年10月未交社保会影响我退休工龄,该如何让公司补偿这部分损失?4。如果在以后未能保持高额的社保基数,在退休后养老金的金额会有多大影响(例如:5年每月5000元基数和10年每月2000元基数)。
1。为什么截止前提前一天通知我?(是否有相关规定?)如果我需要延长期限,如何申请?
:这是谁告诉你的啊。按法律规定个人缴费部分应当由单位代缴,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不是个人直接去缴费。
所以,这个问题并不存在啊。
2。如果现在补缴困难,未能实现补缴,结案后还能补吗?
:欠缴保险费是可以补缴的,但是,要收取滞纳金的。
3。
2004年1月—2005年10月未交社保会影响我退休工龄,该如何让公司补偿这部分损失?
:按现行的法律规定说,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你以前的那段应该是由于你没有在时效期限内主张权利而使法律不能支持了。
无法再找“损失”。
4。
如果在以后未能保持高额的社保基数,在退休后养老金的金额会有多大影响(例如:5年每月5000元基数和10年每月2000元基数)
:影响肯定是有的,但这是涉及工龄的社会平均工资及各项系数的,不是仅用你的工资就能计算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