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上海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我在2年前协议离婚回娘家住(户口也迁回了娘家),而在离婚前,我前夫单位分给过我们一套房子(是套配,收回了以前的住房,增加了点面积),协议离婚时,房子归了男方.请问,如果我现在住的地方(娘家)动迁的话,我算享受过了福利分房而不算安置人口吗?望懂政策的人士告知,先谢谢了!
1、福利分房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的职工福利政策,主要对象是国有企事业等单位的职工,90年代初期各省市就逐步取消“福利分房”,推行“货币补贴”即“住房公积金”。1998年全国统一取消福利分房,现哪还有福利分房。
2、你与前夫婚姻存续期间,单位已分房,如果当年已参加单位房改,取得房屋产权证,即说明你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如果未房改仍交“房租”,则你未享受福利分房(也只是缴纳住房公积金前的工作年限可领取未房改补贴)。
3、你娘家动迁安置,要看具体安置方案而言,但都不存在还有“福利公房”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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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情况,算是享受了福利分房.因为你与原夫离婚前分到单位房子,在计算条件时,已经包括你是家庭成员,尽管离婚房子归男方,只能说明你福利的那部份价值归给了男方.并没有因为离婚把房子还给单位.所以你现在住的地方(娘家)动迁的话,不算安置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