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对随军家属安置有什么具体政策
解决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问题,是地方政府的一项长期性工作,也是双拥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市政府、宝鸡军分区对此专门下发了《关于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驻宝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宝证发『2002』62号),对这项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规定。 总的原则是:随着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工作,坚持政府促进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该积极为随军家属提供信息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等服务。 可采取现场办公、举办专题招聘会、双向选择、供需见面等形式,通过个别推荐、市场调节和政府促进等方式予以安置。随军家属所在部队...全部
解决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问题,是地方政府的一项长期性工作,也是双拥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市政府、宝鸡军分区对此专门下发了《关于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驻宝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宝证发『2002』62号),对这项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规定。
总的原则是:随着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工作,坚持政府促进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该积极为随军家属提供信息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就业指导等服务。
可采取现场办公、举办专题招聘会、双向选择、供需见面等形式,通过个别推荐、市场调节和政府促进等方式予以安置。随军家属所在部队或个人自行联系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应积极协助,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凡随军前系国家公务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的随军家属,在工作调动时,人事部门要主动牵线搭桥,联系到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且符合人员流动政策的,在编制员额内优先办理。
(2)非因随军家属本人原因,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军队干部家属下岗。
却因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下岗的随军家属,企业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在一年内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职业指导、三次免费职业介绍;对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随军家属,提供一次免费职业培训,并推荐再就业。
(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驻军单位要加强对随军家属的职业培训。
(4)鼓励、支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和社会兴办安置随军家属的企业。对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各级政府可给予适当的就业扶助经费补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应优先办理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凭师和师以上政治或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可免收当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第二年减半收取,第三年按规定收取;各市场主办单位要优先为随军家属安排经营摊位;税务部门自随军家属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凭师和师以上政治或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3年内免征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安置随军家属人数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新办企业,同时拥有军或军以上政治或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经税务部门审批批准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部队为安置随军家属开办的各类家属工厂及服务网点,税务部门在政策范围内,应使其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优惠。
(5)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随军家属,县区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6)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部队内部就业的随军家属参加社会保险创造条件,指导其所在单位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对不能就业的随军家属,劳动保障部门允许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18%缴纳养老保险,其档案可由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接收保管并减免各项费用。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