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私企的财务漏洞会有哪些?我是
偷逃税金的常见手法
一、所得税
(一)利用工资费用做文章 企业支付职工的工资费用,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按照职工的工资标准、工时及产量记录等资料计算工资总额,计入成本费用。 有些企业为了达到多列费用、少缴税的目的,在工资费用的核算中做足了文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虚列工资费用 所得税扣除办法中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有些企业为了少交所得税,在年度终了或在年内每个月里,通过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虚列一些实际上并不准备发放的工资费用,增加费用支出,减少利润。
2。把不应...全部
偷逃税金的常见手法
一、所得税
(一)利用工资费用做文章 企业支付职工的工资费用,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按照职工的工资标准、工时及产量记录等资料计算工资总额,计入成本费用。
有些企业为了达到多列费用、少缴税的目的,在工资费用的核算中做足了文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虚列工资费用 所得税扣除办法中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有些企业为了少交所得税,在年度终了或在年内每个月里,通过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虚列一些实际上并不准备发放的工资费用,增加费用支出,减少利润。
2。把不应由企业负担的费用列入工资费用 例如,为已出售的住房提供保洁服务的人员的工资列入本企业费用。
再如,一些企业把应由职工自己负担的养老保险金部分,连同企业负担的部分一并列入企业的期间费用,并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利用往来款项偷漏税 往来账户常常被企业用来隐匿收入,转移利润,以达到偷税的目的,因此有企业的“避风港”之说。
以工业企业的有关业务为例,企业利用往来账户偷税的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往来账多计提坏账准备 主要手段是,收到销货款时,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其它应付款)-xx公司。
待实现销售时,再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并将应收账款长期挂帐,这样企业年末多计提坏账准备,从而少交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预收账款”科目一般情况下业务量较少但数额较大,因此在税务检查中较容易核查。
但却常被忽视,做不到查深查透。
2。关联方之间利用往来账户隐瞒收入,虚减利润 例如:企业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设置“其它应付(收)款”科目,公司之间的销售货物时,借:其它应收款-xx公司,贷:库存商品,其在记账凭证摘要栏则注明内部调拨或车间领用;购进货物时,借:库存商品,贷:其它应付款-xx公司。
通过上述账务处理,企业将应确认收入的确认为内部调拨或车间领用,虚减了库存商品成本,虚减了企业利润,进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
3。利用往来账户长期挂帐隐瞒收入,虚减利润 例如:企业销售产品收取包装物押金,应计入“其它应付款”科目,根据税法的规定,一般从收取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返还的,原则上应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应将此笔款项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但有些企业包装物押金长期挂帐,以达到偷漏税款目的。 再如: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的出口退税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计征企业所得税。但有些企业将取得的出口退税收入挂在“其它应付款”科目,隐瞒收入,虚减利润。
(三)管理费用列支中的几个突出问题
管理费用中常出现问题的是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广告费以及其他费用这几类明细项目。例如“业务招待费”项目,根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准确的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后准予扣除。
但业务招待费存在着一个扣除标准限制。比如一个企业的销售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那么其业务招待费只能在销售收入净额的5‰以内税前扣除,如存在超支,那么超支部分则必须调整。有些企业在业务招待费超支的情况下,经常会把应属于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挤入差旅费中。
“广告费”的列支也存在着一个扣除限额,一般为销售收入的2%(或8%),但其超出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无限期结转,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为销售收入的5%,不存在无限期结转问题,因此往往有许多企业把业务宣传费作为广告费来列支。
“其他费用”项目中包括的内容比较杂,企业通常会把有些涉及金额不大的费用放入其中,这样往往会使得其他费用中容易隐藏一些猫腻,比如将本应由福利费开支的项目记入本费用中,增加费用,减少利润。
(四)固定资产折旧及后续支出核算的不规范
有些企业由于刚刚成立,企业负责人对于取得合法凭据人账的意识较差,认为自己是老板,钱是自己的,只要求购入的材料及设备价格低一点,不重视取得发票,这就使一些新办企业购入的机器设备和基建材料以非法凭据(白条或假票)入账的现象非常普遍。
但是,税法规定对于这种无正式发票人账的固定资产不允许计提折旧,对存货等不允许计入成本,还应对企业按规定取得合法凭据而形成的固定资产建立登记备案制度,以便于以后年度的纳税审核或检查。对这部分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作为费用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一些企业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不论大小,一律直接记入了“制造费用”账户。但按照税法规定,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时,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分期摊销进入成本。
(五)利用税法与会计法规的差异偷漏税款
一些企业利用会计上所得税核算方法与税法规定的不同偷漏税款。如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商品、产品,在会计核算上按照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所得税。有些企业有意遗漏不与调整收入,偷漏税款。
(六)隐瞒销售收入,偷逃税款 一些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隐瞒收入,偷逃税款。比较常见的是,零星的现金销售不开发票,不入账,形成“小金库”,并达到偷税的目的。
但这样易形成产销倒挂的现象,即销量小,产量大,而库存较小。对这类问题的检查可以将财务账与仓库的保管账相核对,对企业的存货进行盘点。
二、个人所得税几种常见的偷税手段和方法:
(一)是以现金形式通过福利费、工会经费、管理费用等科目向员工发放过节费、职工医疗补助费、员工住房补贴,未按税法规定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是以差旅费、路桥费、住宿费等名义和以各种渠道取得的发票入账,套取现金用于发放补贴,并且补贴金额标准明显高出行业同类支出的平均水平。
(三) 利用假工资单作弊,也成了某些企业和个人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招数。
为了少缴个人所得税,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段,虚增员工人数。企业向社会收集身份证复印件,然后在劳动部门办理临时用工手续,其中一部分临时用工人员是虚假的,并按正常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劳动用工手册。待税务人员检查时,拿出临时用工手续来充数,这样超过扣除标准的那部分工资分摊到了这些虚增人员的工资额上以达到减少员工人均工资薪金所得的目的。
(四)个人及个体工商业户纳税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对于取得的收入,单位未代扣个税的个人极少能够主动缴纳。
三、重视对“应付账款”的检查
应付账款核算的是企业因购买原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供应单位的款项。
它是一项较常见的流动负债,是尚未结清的债务。要掌握好应付账款的确认,就要把握应付账款是以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为确认标准这条原则。作为一项往来账款,企业通过应付账款作弊、偷逃税款的手段非常多。在实务中,应注意检查该科目的以下几方面:
利用应付账款隐匿收入。
最常见的手段是将收入挂在“应付账款”上,如将销售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隐匿在“应付账款”上。对此类舞弊的查证,应检查“银行存款”,如果“银行存款”分类账户格式增设有“对方科目”栏,应注意对该栏的审查。
如在对方科目中发现有“应付账款”,则说明对应关系异常,要进一步通过账户记录找出相应的会计凭证,从而核实问题。如果“银行存款”没有增设“对方科目”栏,应结合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检查,对摘要含糊不清并且收款金额较大的业务,可以根据日记账中所说明的该业务的凭证号码,找出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就可查清是否属于隐匿收入的行为。
企业以存货清偿债务,偷逃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少计应纳税所得额。这种情况企业直接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贷记“库存商品”。对此,应注重对“库存商品”明细账的审查。如果摘要栏为“抵债”,应根据账户记录,找出相应的会计凭证,看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
如果不相符,应及时作出调账处理。另外,在所得税纳税调整上,当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含支付的相关税费)低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时,新准则的规定与《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6号令)所规定的所得税处理相一致,无须进行所得税的调整。
企业在购料过程中,发生料、单到达时间不一致而估价入账的业务,应注意企业是否存在当实际材料采购金额小于估价时,不注销估价的应付账款,而直接作抵扣应付账款的处理,从而多计原材料成本。这种情况是材料先到,发票账单未收到,货款尚未支付,会计上一般在收料后只由仓库登记数量卡片,而不作账务处理。
但到月终仍未付款的,应按暂估价或合同价入账,即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发票账单到达后,再按正常材料采购程序处理。检查时应检查“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明细账,如果跨期仍挂账,而未冲销或未全额冲销暂估应付账款,则应进一步检查暂估应付账款材料清单,并与相应收到的供货方开具的发票账单相核对,如果二者所列材料品名、数量等一致(说明发票已收到),而会计上又没有作冲销“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处理,则其多转材料成本的事实存在,应作出相应的账务调整。
其他方面的检查。如设置的明细账核算范围是否按照供应单位设置,是否存在异常的明细账户名称。应付与偿付债务是否为同一个债权单位。当确定发生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时,是否直接转入“资本公积”,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是否作了纳税调整处理。
四、商业企业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的表现形式
(一)商业一般纳税人经营格局复杂多变,偷逃税款手段变化无穷。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其主要目的就是赢利。通过非法手段,采取违反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偷逃税款的行为屡屡发生。
由于纳税更具有隐蔽性、交叉性、依附性和复杂性,所以,对于我们识别偷逃税款的行为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但是,只要我们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识别,就不难发现其特有的表现形式:
1、商家通过与厂家的联销方式,采取商品平销,甚至亏销等办法销售商品,然后从厂家取得“返利”(商品或现金等方式)。
而商家对商品返利部分销售不作收入,对现金等其他方式返利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使得增值税长期留抵。
2、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多采取现金付款方式。这是与税收征管法要求的应该采取转帐结算的法律规定相违背的。
虽然支付税款结算制度要求企业购销业务应实行转帐结算方式,但有些商业企业出于抵扣增值税税款的考虑,多实行现金结算方式。而增值税实行商业企业付款抵扣规定。这样,商业企业只要取得进项发票作笔现金付款凭证,就能抵扣税款,至于是否已真正付款就很难核实。
如果严格按照规定实行转帐结算方式,他们就不能如此随意,只能真正付款后才抵扣增值税税款。
3、违反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人为视销项定进项,进销平衡,少缴或不缴税款。根据当月计提销项税额的多少,而后决定进项税额的多少,若当月销项税额过多,就采取未付款提前抵扣或非法取得进项票等手段,平衡进销项税额,减少当期应纳税款。
4、将购进固定资产,将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等,变换品名、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提进项税额,偷逃税款。
5、部分商场(量畈、超市、加油站等)借一般纳税人之“船”偷逃税款。
由于种种原因,税控装置运行不到位,使得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场、量畈、超市、加油站等零售业务量比较大、不易盘查库存的商业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全部取得进项发票,用于抵扣,而销售时则将使用发票部分作收入,计提销项税额,其余则不作或少作收入。
这样,进项税额长期大于或略等于销项税额,应纳税款很少。此类偷税行为较明显,极易被查处。有的“聪明”的企业则每月视销项定帐面库存、定进项,使每月的应纳税款总是略低于以前核定税款,再以利薄、促销等借口,向税务机关哭穷诉苦,极有隐蔽蒙骗性。
6、在发票方面搞动作,偷逃税款。一是利用运输发票偷税。存在三种情况:
(1)人为地把货物销售额和运费分割开来,减少货物销售额,增大运输费用。一方面,运输费按3%缴纳营业税,按7%提取进项税进行抵扣,实现多抵少纳税款;另一方面,降低了货物实际销售额,减少了应纳增值税税款。
(2)将一些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差价款和某些费用等开具成运输发票,以抵扣进项税。
(3)自行填制运输发票,抵扣税款。 二是利用收购发票偷逃税款。有的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对一些不该开具收购发票的购进货物行为,或根本不属于农副产品收购范围的开支,非法填开收购发票;有的虚增收购价格和数量,扩大抵扣金额;有的利用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方式,调节当期应纳税额,从而达到减少当期应纳税款的目的;有的于期末根据当期的生产成本到挤收购发票金额,并自行填开,人为调节产品成本率,以多抵税款。
(二)小规模纳税人财务管理混乱,经营体外循环。目前,小规模商业企业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某些个体定税户嫌核定税款纳税多,就想法注销个体,重新办理税务登记,摇身变为小规模纳税人。
由以前的每月按时定额纳税,变成了几乎每月无税可缴。而经营状况却仍如以前,只是装在他个人腰包里的钱比以前增多了。
2、只有帐本,根本不作帐。税务机关追查时,首先以无会计人员或会计人员素质低不会作帐为由,再用买卖陪钱无力雇人作帐等哭穷诉苦,最后许愿发誓,保证今后按要求作帐,此次请高抬贵手等等。
3、不按规定设置帐簿或不按规定记帐。故意使帐目混乱,抱着“查出来是你的,查不出来是我的”侥幸心理,进行偷税。
4、作假帐,设两套帐。即对外一套帐,对内一套帐。销售收入开具发票部分入外帐,其他部分则入内帐。
5、经营体外循环。现金进货,无购货发票的不入帐,其销售收入也不入帐,不申报纳税。
(三)个体税收“跑、冒、滴、漏”现象严重。个体户却利用定税进行虚假申报。具体表现为:
1、双定户在一个纳税期内,掌握申报销售额不超过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的30%以内开具发票,其他则找各种借口拒绝开具发票,或开大头小尾发票,或以自制收据、保修卡、销售卡等代替正规发票。
这样,其申报的税款就远远低于实际应纳税款。
2、有的双定户开出的发票金额远远超过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的30%,但从主动向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纳税,而仍以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申报纳税。
3、有的商场化大为小,将商场一分为多,采取分组(柜台)承包,上缴管理费,商场汇总申报纳税的经营方式。
这样,税务机关虽便于管理,节约了税收成本。但由于承包者现金交易,帐外经营,隐瞒真实经营情况,其销售收入到底多少,税务机关掌握的很少。又因统一定税,可能造成实际税负不均,有失公平原则。
4、更有甚者,有的个体户为了达到少记收入的目的,故意捏造发票丢失假象,又是登报声明作废,又是甘愿受罚,态度极其“诚恳”,加上税务机关对遗失普通发票缺乏必要的监控措施,登报声明作废流于形式。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们的淡忘,其慌报丢失的发票又乘机重新使用。特别是开往外地市或从外地市取得的,基本上没人去鉴别该发票是否属于遗失后重新使用的发票。这样,既满足了购买者索取发票的要求,又使个体户瞒报了使用此类发票实现的收入金额,排除了其开具发票金额超过规定多缴税款的后顾之忧,使其大大方方地进行虚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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