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武汉,自己创业,不知道有没有
2004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一、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将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为了吸引应届大学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建功立业,国家出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优惠政策:
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而去西部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到西部贫困边远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高定工资标准。 人事部还要求各地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进入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及承担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单位。
各级政府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工作条件,...全部
2004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一、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将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为了吸引应届大学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建功立业,国家出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优惠政策:
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而去西部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到西部贫困边远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高定工资标准。
人事部还要求各地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进入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及承担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单位。
各级政府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工作条件,主要充实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在艰苦地区工作两年或两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从高校毕业生中招募志愿者,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1—2年,服务期间计算工龄。
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自主择业;服务期满一年考核合格,报考研究生的,总分加10分,各高校出台的政策如优惠于此政策,则参照高校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务期满一年考核合格,可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国家机关公务员,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和东、中部地区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西部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在录用党政机关公务员和新增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优先录用、招聘志愿者。
二、应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将享受哪些鼓励政策?
凡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主要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下同)批准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
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有关收费。
同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将人事关系存放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劳动或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将为其办理人事关系接转、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党团关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金缴纳等服务,实行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以解除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三、跨省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能享受哪些鼓励政策?
1、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
2、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
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
四、对于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国家出台了哪些救助办法?
对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实施临时救助,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高校毕业生生活的一项重要举措,将切实保障高校困难毕业生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普通高等学校生活困难毕业生实施临时救助办法:
凡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就业且生活困难的,由高校毕业生户籍迁入地所在地民政部门参照当地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享受临时救助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社会救济。
对于滞留高校尚未办理户籍迁移的高校困难毕业生,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申请临时救助,按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应当向户籍迁入地所在的申请审批机关出具高等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以及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享受临时救助的高校毕业生已参加就业或家庭经济条件好转,应及时取消对其的临时救助。
五、如何进行失业登记?
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
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地方政策:
上海:为待就业毕业生提供免费服务项目
为了促进上海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在2004年下半年度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下列系列服务,服务以自愿的报名形式进行。
登记、报名办法:
1、上海高校当年毕业的应届毕业生,根据《上海市待就业毕业生信息登记办法》由各个高校设立待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受理点。待就业高校毕业生需要填写“上海市高校待就业应届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并报送给本人所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2、需要参加免费服务的待就业学生,可以向所在学校的就业指导中心领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卡》填写后由所在的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凭卡参加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免服务
3、外地高校当年毕业的上海生源毕业生离校之后,没有落实工作单位,并且本人有就业意愿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以到市场部办理待就业的信息登记,登记之后就可以报名参加相关的免费服务项目。
经登记后的待就业毕业生需要参加相关免费服务的可以 网上报名或者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名。咨询中心:62404457。
免费服务内容:
1、就业技巧培训班。主要是为待就业学生提供就业技巧方面的帮助,增强其就业技能,培训讲师为专业咨询人员。
2、企业招聘流程培训班,主要是为待就业的人员提供企业招聘和录用程序方面的帮助,增强其录用的可能行,培训讲师为企业人事经理。
3、技术证书培训和考证,为待就业学生提供网络技术人员、电子商务人员等方面的培训和考试,此培训为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府支持项目,培训地点在上海市信息中心。
4、职业见习的推荐服务。组织中心管理的见习基地为待就业学生召开招聘专场,通过职业见习,提升待就业学生的职业能力和适应能力。
5、开业培训和指导。为待就业学生提供开业培训和指导,推进学生的独立开业能力。
6、就业信息提供和就业推荐,以firstjob网站为平台,指导待就业学生登陆和注册,学会搜索招聘信息,收集待就业学生信息登记表,对有需求的单位进行推荐。
黑龙江:全方位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
1、对于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包括科研、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者经营单位的,给予自开办之日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优惠;
2、毕业生新办从事交通运输行业、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者经营单位的给予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3、毕业生新办从事公益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者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减征或者免征1年企业所得税
4、毕业生到边远或者贫困地区新办企业,可以在自创办之日起,减征或者免征三年的企业所得税
5、提倡和鼓励毕业生采取灵活方式和多种形式就业,各级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也要用于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对于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的形式就业人员签定的合同,用人单位要放宽有关的规定,对本企业提供老物的灵活就业人员签定就业合同,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等处理方面切实维护其基本的权益。
政策中,对到处于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林、矿区一线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从事工作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从报到之日起执行定级工资,同时高定一级职务工资,毕业生毕业之后工作8年的将向上浮动2档工资,对于自愿到省内边远及贫困地区就业的生源为大城市的毕业生, 规定其户口仍然可以落入生源所在地城市原户口所在地。
与此同时,黑龙江省放宽了毕业生的择业期限,如果毕业生在三年内未找到工作单位,省教育厅将按照规定给予办理有关毕业生就业手续。
武汉:8项政策为毕业生铺路
未就业毕业生可获得11项免费服务,毕业生创业可获小额贷款,到西部就业可在汉落户,经选拔赴基层的毕业生可直接录为公务员……近日,武汉市人事局公布的《2004年武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向广大毕业生们传递了这些利好消息。
该政策规定:
武汉市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博士研究生,可按照市政府的政策,申请享受博士资助经费,资助期为三年,每月1500元—2000元,目前已资助107名博士研究生。
在武汉市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本科以上的毕业生不受生源、单位、专业、时间的限制,放开吸纳,随到随办,不存在任何障碍。
对因工作需要接收的非武汉生源专科毕业生实行准入制度,特别是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湖海峡两岸高科技产业园的企业,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不出园区。
对符合武汉市人才储备条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并愿意留在武汉工作的非武汉生源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可先接收入户,后帮助推荐就业,并在两年储备期内由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免费提供推荐就业、办理入户、档案保管、党组织关系接转、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代办养老保险以及就业指导、专业技能培训等11项服务。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中小企业就业,经选拔到农村、基层锻炼2—3年的高校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录用,充实到市、区、乡机关工作或留在基层工作。
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地区工作,对武汉籍的到西部工作的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往工作地,也可留在武汉市,属郊区生源的毕业生户口可留在城区。
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政府人事部门及人才服务中心提供人事代理社会化服务及协调帮助解决相关的问题和提供保障。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工商部门1年内免收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科技、人事部门给予适当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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