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案件是不是等同法院立案 ?
个人认为,不能完全这样理解.因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根据这个规定,在民诉中,受理是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才决定立案审理,一定意义上说:立案是案件受理后的一个程序,不受理的案件不予立案。
而在刑诉中,立案是司法机关常用的一个术语,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但受理和立案不一定是一个行为,因为刑事案件的立案权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如果法院审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当然用受理一说法更为恰当,因为立案已经由其他机关完成;如果法院审理被害人直接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有的法条上采用的是立案的提法,如刑诉解释191条的规定,也有采用受理的提法,如刑诉解释192条。
总的说来,刑事诉讼采用受理的提法较为合理。而在行政诉讼中,通常采用的是“受理”的说法:总之,受理和立案,在多数情况下不是同一个行为,所以,法院受理案件应当说不能完全等同于法院的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