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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能否受理此类案件?

  最近,日最高法院连续驳回了5件中国民间索赔案的索赔请求,使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努力变得更加艰难。其实这样的结果也是早在意料之中的,向日本法院起诉日本政府,结果可想而知。因此,早在几年前我国就有受害者根据犯罪发生地原则向国内法院提起诉讼,此类诉讼已有数起,而迄今为止一件都没有被国内法院受理。
   2000年12月27日,14名中国劳工以日本熊谷建设公司等日本企业为被告,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这在中国本土的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还是第一次。但对于此案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到2002年7月止尚没有决定是否受理,理由是需向最高法院请示。
  
  其他地方的法院不做出是否受理决定的理由也与此相同。 我想问的是: 1、我国对于涉外诉讼的受理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2、地方法院能否以需向上级请示为由迟迟不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您认为我国公民要取得“通过国内司法程序对日索赔”的权利还存在哪些障碍(不要只考虑法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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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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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从理论上,这种案件可以归入侵权案件(强迫劳动侵犯人身权利),按照侵权案件一般管辖原理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权行为地法院当然可以管辖。 2, 在法律理论,中国法院系统上下级法院是相互监督的关系,实际上是组织上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下级法院领导对上级法院领导和本级区域党委负责,下级法院党委对上级法院党委和本级行政区域党委负责。
    一个具有政治敏感性的案件如果受理,牵涉到政治、外交、社会稳定、社会影响问题,法院领导通常不敢擅自做主,因此请示上级或者政法委是家常便饭的事情,因此往往违反程序法规定,造成拖延。
  法律规定来讲,七日内立案庭决定受理还是不予受理是很明白的。这说明现阶段法院政治地位不高,威信不强。   3,就算受理,进入诉讼程序。在法律上存在一些关键问题。 首先,被告会不会应诉,我估计被告不会应诉,当然也可以缺席判决。
  但是这个企业在中国境内有没有财产可以执行?如果执行,会不会影响日本企业在中国的投资?从而影响当地的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这个都是没找落的问题。   其次,即使最终获得胜诉判决,被告在中国大陆境内没有可执行的财产。
  那基本等于一张法律白条。法院执行权原则上没有域外效力。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目前没有任何国际公约(和仲裁不同),只有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协助条约办理。如果没有,中国法院的判决 在日本很难得到承认,自然也就无法执行。
     最后,诉讼时效的问题,民法通则规定最长时效期间不得超过20年。除非有极其特殊的情况方可延长,但是至今都五六十年了,能不能延长,谁也说不准。

2007-05-15

56 0
    这么久了还没结题。 1。根据国际法准则,一个国家的法院不能对另一个主权国家的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进行审判。 法院没有确立(当然也没有宣布放弃)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的管辖权。
   3。我给你搜索一些零星信息: A。美国的加利福尼亚有这样的法案,支持受害者起诉在加州进行营业的日本企业,包括允许美国公民以外的受害者起诉。  中国劳工可以尝试通过这种方式提出起诉。
   B。我国许多专家、律师达成共识,建议确立中国法院对此事(劳工索赔-看破黄尘注)的管辖权,对犯有战争责任的日本企业进行经济制裁。希望在国内提起的诉讼能推进国际诉讼。 C。专家律师同时认为,由政府机构和民间组织来代表中国受害者集体,对日本政府及企业负有的战争加害行为提出索赔,将会给对方更大的压力,从而有可能促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公正解决。
  
     4。从引述材料可以知道,中国法院受理中国民间对日(企业)索赔案件,没有法理上的障碍,只有程序上的障碍。但个人认为最实质的障碍在于中国高层对中日关系的全盘运筹。 。

2007-05-14

55 0
    哈,老朋友了,我是见了你的大名才打开此题的。顺便谈谈看法吧。 法院的能否受理主要是对具体的个案有没有管辖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章 管 辖 第二百四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此规定,如果把中国劳工与日本企业之间的关系视为劳动合同关系的话,中国劳工是在其家乡被日本人带走后进行强逼劳动的,即使是一方强制另一方的非法合同是为无效,但在诉讼中仍按合同关系立案,那么,中国劳工的家乡即为合同的签订地。
  如果此事发生地河北省,则应由河北省高级法院管辖。   这是唯一可以支持受理此案的理由了。是否能够成立,是否受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的最长时效为二十年的限制等类疑问河北省高级法院应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这个请示回复时间无时间限制性规定。

2007-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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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法院可以对重大涉外事件进行受理。 但是本案应该属于民事案件。 2。七日之内必须答复。 3。国际障碍。我国如何强制日本的公司支付赔偿?会不会算干涉别国内政?

2007-05-10

42 0
确实是,就算我国受理了,也不见得管用,毕竟这是国际问题 还是要国际社会承认了你的审判权利才行! 不过当今世界谁还不是为了利益,来决定自己的立场!!!

2007-05-01

43 0
受理可以,不承认也白搭! 所以这类案件一般当事人都会找比较更被人承认的地方审理比如国际法庭,可是过程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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