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日最高法院连续驳回了5件中国民间索赔案的索赔请求,使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努力变得更加艰难。其实这样的结果也是早在意料之中的,向日本法院起诉日本政府,结果可想而知。因此,早在几年前我国就有受害者根据犯罪发生地原则向国内法院提起诉讼,此类诉讼已有数起,而迄今为止一件都没有被国内法院受理。
2000年12月27日,14名中国劳工以日本熊谷建设公司等日本企业为被告,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这在中国本土的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还是第一次。但对于此案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到2002年7月止尚没有决定是否受理,理由是需向最高法院请示。
其他地方的法院不做出是否受理决定的理由也与此相同。
我想问的是:
1、我国对于涉外诉讼的受理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2、地方法院能否以需向上级请示为由迟迟不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您认为我国公民要取得“通过国内司法程序对日索赔”的权利还存在哪些障碍(不要只考虑法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