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解放战争时期(46年)的离休干部抚恤
省人事厅、财政厅冀人发[2000]5号文件规定
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性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全部
省人事厅、财政厅冀人发[2000]5号文件规定
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性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对下列人员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
(1)、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2)、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的遗属;
(3)、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以及副省级及其以上干部的遗属。
4、一些具体规定
(1)、对有工资收入的死者配偶,按其本人工作年限和基本工资水平确定其是否负担其子女(遗属)的生活补助。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负担子女生活补助:工作年限不满10年,月基本工资低于500元的;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5年,月基本工资低于550元的;工作年限满25年及其以上,月基本工资低于600元的。
月基本工资高出以上标准的,高出部分用于其子女生活补助。
核定配偶工资收入基数办法是:
机关实行职级工资的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发的奖金;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发的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发的津贴两项之和。
(2)、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工作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3)、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的可以继续享受。
(4)、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其同负担。
(5)、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
(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经费和审批权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一九八四年五月四日河北省民政厅发布的《河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冀民民〔1984〕15号)的规定,国家干部、职工死后不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补助、困难补助等费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