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表沈阳房地产行业,资质年检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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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委关于进行2010年度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1〕260号)要求,现就开展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房地产企业资质年检工作
(一)年检的范围
凡工商注册地在沈阳市,并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加本年度年检。
(二)年检的时间及申报办法
1。年检时间为8月1日至9月16日。
2。7月20 日至 7月31日,为企业自检阶段。企业对照年检内容...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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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委关于进行2010年度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1〕260号)要求,现就开展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房地产企业资质年检工作
(一)年检的范围
凡工商注册地在沈阳市,并在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加本年度年检。
(二)年检的时间及申报办法
1。年检时间为8月1日至9月16日。
2。7月20 日至 7月31日,为企业自检阶段。企业对照年检内容进行认真自检,准备年检材料。
3。8月1日至9月16日,为企业年检材料申报和市建委对企业检查阶段。
4。开发企业将年检申报材料报送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
(三)年检须提交的材料
开发企业必须如实填报辽宁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1。自检报告(企业情况、项目情况、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市民投诉的解决处理情况);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2010年度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会计附注);
5。企业技术、财务、经济等负责人以及有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件及劳动合同或养老保险凭证(企业聘任人员年龄不应超过65周岁);
6.2010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开发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7。
开发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工程规划、拆迁信访、工程质量和安全、小区配套工程、商品房销售、拖欠工程款和市民投诉等问题的处理情况报告及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
以上材料用A4纸统一装订成册,企业资质年检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报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四)年检结论
年检合格企业:企业满足相应资质条件,按月上报《辽宁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中行业报表数据,在过去一年中能按基本建设程序从事开发经营,未发生工程规划、拆迁、工程质量和安全、小区配套工程、商品房销售、拖欠工程款和市民投诉等方面问题或者虽发生该类问题但及时予以解决的。
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企业,为年检不合格企业:
1。按照国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企业资质标准,有一项未达标的;
2。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即从事开发经营活动的;
3。
按国家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项目未委托监理的;
4。有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5。不按规划要求开发建设,小区建设不配套,环境条件差或小区未经竣工验收备案即交付使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6。
房屋合格品率未达到100%,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7。不实行《商品房购销合同》,广告虚假、商品房销售面积不实,侵害消费者利益,影响较大的;
8。违规拆迁,不按时发放拆迁补偿费,拖期回迁或回迁房户型不规范,造成被拆迁户上访,社会影响很坏的;
9。
未实行《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或未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项目进行保修的;
10。企业经营不善,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
11。涂改、转让、出借、出租资质证书的;
12。
企业未按《公司法》规定设立的;
13。未按期参加资质年检的;
14。严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
15。违反规定炒卖、转让土地和开发项目的;
16。晾地皮、停缓建项目未按规定的时限启动,或已预售的建设项目停建半年以上,不能按合同时间交房,购房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7。
不按规定交纳税费或欠税费额较大经追缴不积极交纳的;
18。不守诚信,不履行合同承诺,情节严重的;
19。未按要求填报辽宁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和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的;
20。存在其他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政策、法规行为的。
对年检不合格的开发企业,由市建委开发办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暂定资质企业暂缓定级或吊销暂定资质证书;对一、二、三级企业由市建委开发办提请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五)其他事项
1。
为进一步加强对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工作,规范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我委将把申报年检的开发企业名单提交相关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的不良经营行为情况,对开发企业作出年检结论和资质处分。
2。开发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按月填报《辽宁省房地产行业信用系统》中行业报表数据,对未按时逐月填报建设项目数据的企业暂缓三个月参加年检,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二、进一步完善开发企业资质升级初审工作
需要核定、晋升资质等级的开发企业要按月、如实填报《辽宁省房地产行业信用系统》中行业报表数据,将申报材料报送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申报材料由三个部分组成:申请表(一式三份)、综合卷、业绩卷。
综合卷和业绩卷要按照顺序用A4纸胶订成册,每卷应有表明页码的目录,逐页编写页码。综合卷中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职称证、身份证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应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企业在册有职称专业人员名单顺序装订,业绩卷中投资证明需列出票据明细,票据顺序要与明细顺序一致。
对未按要求填报《辽宁省房地产行业信用系统》中行业报表数据的开发企业取消核定等级和资质升级申请资格。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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