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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即终止

这种情况下,要提前30天以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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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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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而退休不属于以上解除合同的情形。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即终止的规定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那么,用关于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对照一下,就知道是否有补偿了。
    即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可以看出,涉及第四十四条的只有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而没有第二项。 所以,这种情况下,即不存在“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也不存在“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更不存在经济补偿。 。

2008-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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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即终止 这种情况下,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吗? ……那就是平时说得---退休,领取退休金。 这种情况,不能按照记出劳动合同对待,是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不会有额外的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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