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不抵债子公司是否纳入合并范围是什么?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在确定合并范围方面‚遵循的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规定“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对于资不抵债的子公司‚除下列两类外‚均应纳入合并范围:一是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资不抵债的原子公司‚是指在当期宣告被清理整顿的被投资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根据 2005 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被投资公司实际上在当期已经由股东、董事或股东大会指定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全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在确定合并范围方面‚遵循的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规定“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对于资不抵债的子公司‚除下列两类外‚均应纳入合并范围:一是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资不抵债的原子公司‚是指在当期宣告被清理整顿的被投资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根据 2005 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被投资公司实际上在当期已经由股东、董事或股东大会指定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对该被投资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在清算期间‚被投资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母公司不能再控制该被投资公司。
因此‚不能再将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资不抵债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二是已宣告破产的资不抵债的原子公司‚是指在当期宣告破产的被投资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被投资公司的日常管理已转交到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本公司不能控制该被投资公司‚因此‚不能再将已宣告破产的资不抵债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资不抵债的子公司是否纳入合并范围‚坚持的也是以是否能够实施有效“控制”为基础的判定标准‚与我国准则的规定原则一致。世界各国的会计实践中‚将持续经营的资不抵债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已经成为主流。
当然从法律角度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被投资企业承担责任。被投资企业发生资不抵债(也就是说企业的净资产小于零了)‚股东只要将对其投资减计至零就可以了‚因为这种情况下股东没有义务再对其承担额外责任(有资金输出义务或者额外债务担保责任的除外)。
被投资企业在资不抵债状况下发生的进一步亏损(以下简称超额亏损)‚作为有限责任的股东‚是没有法律义务承担的。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