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实际是因为效益不好而裁员,可是它却变向辞退我,比如找借口把我调到车间去做(我是坐办公室的)或其它一些我们坐办公室的人不愿去的职位,如果我不愿意去就只能申请辞职(公司就算达到目的了),这样离开公司就是我个人的原因了,是不是就算自动离职,不属于公司裁员从而不可以申请赔偿?(我跟公司没有签劳动合同)
建议此事可从劳动合同角度来着手,首先,提出申请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工作岗位,如不允,可申请仲裁,这样可要求确定工作岗位,之后单位不能随意安排岗位。另外,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则可要求双倍工资。
你可以向公司要求经济损失赔偿,未给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本来公司就属于违法行为,如不满意他的赔偿可将其公司告之劳动部门或相关部门.
三位都是高手,佩服
从理论上讲,虽然你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妨碍你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可在出现类似于你现在遇到的“因为效益不好而裁员,可是它却变相辞退我,比如找借口把我调到车间去做(我是坐办公室的)或其它一些我们坐办公室的人不愿去的职位”的情况时,你将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无法证明双方约定的具体工作岗位是办公室”,而难以拒绝接受让你到车间去的调动,这对你来讲是非常不利的。
如果你不愿意去,就只能申请辞职,辞职属于个人行为,不属于公司裁员,自然不能得到任何经济补偿。
从至今公司仍然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分析,你在该公司工作的时间不会太长,因此,建议你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你与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你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支付2008年度已经实际提供正常工作月度的二倍的工资。
补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的社会保险费等。
如果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对具体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职务有具体的约定,那么,公司单方调动你的工作就合同违约,你有权拒绝,或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的约定,则只能说是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制度,这是不受法律调整的。
你的选择就只能是接受或离开。 而你的实际情况是没有签订合同。那就只能在这两条路之间选择了。
但这个离开,不要自己有动辞职,那会得不到补偿的。等公司辞退你晨,你就有补偿了。
在今年1月1日前没签劳动合同的视为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没有处罚规定;今年1月1日后超过一个月没签劳动合同的,你可以要求二倍的工资,但这不是辞职及其经济补偿的事由。
没签劳动合同你去找劳动监查大队告他,让他给你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