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罪客观要件是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例如,重婚者又和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重婚者又和第三者建立事实婚姻,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可称之为事实重婚)。
以往承认事实婚姻,故事实重婚也成立重婚罪,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事实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于是人们会认为事实重婚不应继续作为重婚罪的表现形式。但也不能因为事实婚姻没有得到婚姻法的承认,就可以否认重婚者又和第三者建立事实婚姻,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情况构成重婚罪。
事实婚姻是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
生活在一起,这种非法关系的存在,事实上破坏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为了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有必要将事实重婚认定为重婚罪。事实婚姻是否有效与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并非同一议题;任何重婚罪中至少有一个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要求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均有效才构成重婚罪, 有自相矛盾之嫌。
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4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量刑。
”
就本案而言,“甲辩护称,我是去年才知道自己与乙的婚姻因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属于无效婚姻这一法律规定的。既然是无效婚姻就当然无效,也就是说自己与乙之间根本就不存在婚姻关系。
”的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所以,楼主认为“甲乙之间的婚姻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当然无效,但必须经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或经人民法院宣告无效,否则刑法上还会认为甲与乙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甲辩称的自己认为其与乙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就当然无效,无须宣告或撤销就可以与他人结婚,属于法律认识错误。
根据刑法理论,对于法律认识错误的,不影响定罪量刑。 ”本人认为完全正确。 不过该案能不能构成重婚罪,关键的事要件是不是以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生活在一起。“甲又与第三者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是不是外在形式上就是以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生活在一起?如果是,应当认为甲构成了重婚罪。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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