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问题请教一下
在同一单位就业,是不允许中断的,有发生的话,需要补缴。失业后再就业,中间可以中断。如果再就业企业没有按规定参加社保,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管理部门举报。当然你也可以以个人身份接续参保,年限可以累计。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
第二十二条 职工享受基本医疗的条件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其职工应全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职工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超过规定时间10天未能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由医疗保...全部
在同一单位就业,是不允许中断的,有发生的话,需要补缴。失业后再就业,中间可以中断。如果再就业企业没有按规定参加社保,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管理部门举报。当然你也可以以个人身份接续参保,年限可以累计。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
第二十二条 职工享受基本医疗的条件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其职工应全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职工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超过规定时间10天未能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该单位张贴公告,催促缴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累计欠缴3个月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并由用人单位与原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三)因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而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滞纳金)并与原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之后,职工从次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1〕59号)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资金存储额可以继续使用。
特殊原因(如考入中等以上院校、被判刑收监执行和劳动教养等)暂时无法使用个人帐户资金的,其个人帐户予以封存,有存储额的继续计息。恢复使用个人帐户资金时办理启封手续,同时,按参保人员当时身份对个人帐户实施管理。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3]86号)
二、关于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在2004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以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和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用人单位在2004年12月31日后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保人员在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从2005年1月1日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工作年限不再视同缴费年限。
(二)2002年1月1日后,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30周年的,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为一个年度的缴费额,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补缴不足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解除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9〕29号)
第六条 缴费年限
(一)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
参保人员2003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2008年12月31日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最高不超过15年。
(三)缴满本人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继续缴纳);缴满本人缴费年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四)参保人员按《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和原《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本人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按二档实际连续缴费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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