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盐铁路赣榆段拆迁对杨树与苹果是怎样补
为加快连盐铁路赣榆段工程建设,进一步做好征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赣榆实际,现就连盐铁路赣榆段建设过程中的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主体和主要工作职责及分工
1、县铁路建设指挥部负责连盐铁路赣榆段征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的总体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铁路建设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
住建、国土、发改、物价、环保、农林、水利、交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沿线各镇人民政府作为连盐铁路赣榆段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做好房屋征收与安置政策的宣传工作。
(2...全部
为加快连盐铁路赣榆段工程建设,进一步做好征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赣榆实际,现就连盐铁路赣榆段建设过程中的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主体和主要工作职责及分工
1、县铁路建设指挥部负责连盐铁路赣榆段征地、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的总体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铁路建设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
住建、国土、发改、物价、环保、农林、水利、交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沿线各镇人民政府作为连盐铁路赣榆段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做好房屋征收与安置政策的宣传工作。
(2)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安置小区的规划建设工作。
(3)组织实施对被征收房屋的统一拆除工作。
(4)做好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5)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
(6)配合国土部门做好安置小区的勘界确权及土地征收报批工作。
(7)协助做好被征收房屋的评估、补偿金额及安置方案的公示工作。
(8)协调、处理房屋征收和小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9)按照国家审计的要求,做好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10)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3、拆迁公司受县铁路办委托,负责房屋征收的补偿协议的起草、签订过程中的相关协调、服务等工作,完成委托约定的其它相关工作。
4、评估公司受县铁路办委托,负责对被征收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评估及估价结果的公示;出具评估报告并向被征收人做好解释工作;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征收范围
连盐铁路赣榆段征地红线及环评线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和其他附属设施。
三、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5、《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6号令)。
6、《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
7、《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10号)。
8、《县政府关于印发赣榆县重点工程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的通知》(赣政发【2013】77号)。
四、征收期限
自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90日内完成。
五、房屋征收与安置方式
征收住宅房及征地红线内已有合法手续并经确认有建设投入的宅基地,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安置用地根据工程征地的要求并结合征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合理确定用地规模,为确保工程进度和安全,被征收房屋采取统一拆除方式。沿线各镇应结合新农村建设要求,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域总体规划、村镇布局规划等实际情况,进行集中安置。
集中安置区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组织实施的模式。房屋拆除后,镇国土、住建等部门应及时为被安置户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对调查登记表归类有异议的,由镇政府核实后提出申请,市、县铁路办审查确定。
1、货币补偿
(1)被征收的住宅户,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金额加上其他补助给予补偿安置,不享受安置房安置待遇。
(2)非住宅(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予以安置。
需要安置的养殖户,具体由各镇统一规划,国土部门配合完成土地用途变更。
2、产权调换
(1)统拆统规统建。被征收人选择统拆统规统建的,应在规划建设的小区内选择安置房,结清差价,不再安排地块自建。
产权调换房的价值,由原评估的同一评估机构按照同一时点、相同办法评估确定,并以此作为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依据。
被征收人选择统拆统规统建安置房的,按照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先后顺序,依次作为被征收人挑选安置房的顺序。
在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将房屋腾空交付的,选择有效。
(2)统拆统规集中小区自建。被征收人选择统拆统规自建的,结清价差后,应在规划安置区内选择地块,按统一设计的标准户型进行自建。
被征收人选择统拆统规自建的,安置区内地块的选择由各镇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制定,做好被征收人在安置区内地块的选择工作。
(3)统拆统规散户自建。对被征收户极少的村,可选择散户自建,在本村规划区内,选择宅基地,按统一设计进行自建。
六、安置地点
根据国土、住建等部门和沿线各镇的建议,结合康居示范村的建设,超前谋划安置点的选址工作,现规划13个安置点,具体布点如下:(1)柘汪镇秦家沙村东(凯港花园);(2)石桥镇新宅子村东;(3)石桥镇苏家岭村东北角;(4)海头镇胡村东北角;(5)海头镇吴村南;(6)海头镇穆朱伊村东;(7)海头镇大官庄村东;(8)赣马镇仲庄村西;(9)赣马镇许南庄村东北角;(10)青口镇徐官庄村南;(11)宋庄镇东郑村北;(12)宋庄镇范口村西南角;(13)墩尚镇刘湾村后舵西南角。
七、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1、补偿安置原则:根据市铁办【2013】9号文规定,凡在2011年摸底调查登记范围内的房屋,均以合法住宅房屋给予评估补偿。
2、补偿安置标准
(1)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按评估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估报告确定。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取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评估机构自收取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取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人房屋新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
(2)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补助费一次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统拆统规自建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补助费;选择统拆统建的按两次计算搬迁补助费。
(3)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统建且自行过渡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月计算。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统拆统规自建的,按6个月
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统拆统规统建的,按《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书》约定的过渡期限计算并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如过渡期限超过《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书》约定的过渡期限,自逾期之月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统拆统规统建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统拆统规统建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执行。
(4)解困安置补助费:在规定的每宗宅基地内,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为3万元。因析产或交易行为导致货币补偿金额低于3万元的,以及劈卖、析产后无墙界的房屋,不执行解困安置补助的最低补偿政策。
3、搬迁奖励
(1)对在规定的奖励期限1-7日内签订协议并按约定日期腾空交房的,每户奖励2万元;8-15日内签订协议并按约定日期腾空交房的,每户奖励8000元;16-20日内签订协议并按约定日期腾空交房的,每户奖励3000元;在规定期限内未搬迁结束的,不予奖励。
(2)对少数不进小区的散户自建的,每户可一次性补助地基抬高、五通一平等配套设施补助费5000元至2万元。具体每户的补助金额由镇、村根据安置地点的位置、地貌、通路等自然条件而定,并予以公示。
八、资金管理及要求
1、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征收安置费用。
做到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1)选择货币补偿和散户自建的由县铁路办直接支付到被征收户。
(2)选择统拆统建的由县铁路办根据安置协议将剩余补偿款支付到被征收户。
(3)选择统拆统规自建的由镇政府根据被征收户安置房建设进度,上报县铁路办,由县铁路办分期支付到被征收户。
2、征收安置费用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按计划进度拨款,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竣工决算。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被征收人应得的征地补偿资金,严禁以各种理由进行提留、清欠和抵扣。
4、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被征收人在领取征收土地安置补偿费用后,应当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期交付土地,对设置障碍,影响使用土地的,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阻扰征用土地的,由县国土部门依法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