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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有一套房改房住宅(俗称福利房,就是原来单位分的房,现在单位改制了,变私房了)买卖,房产证已经过户,是买卖双方到场签字交易的,但土地使用证没有过户,原房主现在与买方的亲戚不和(其实卖方有敲诈嫌疑),要求买方本人经济赔偿后才愿意把土地使用证过户给买方,房产证上的名字是现在的房主,土地使用证在还是原来的房主。
  请问1、如果这套房屋以后再买卖或房屋拆迁时,原房主还有没有土地使用权?会有些什么争议?2、如果买方在卖方不在场的情况下把土地使用证过户了会有什么危险?3、这种问题该怎么解决比较好?。

全部回答

200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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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浩爱婷婷网友: 虽然房屋买卖的一般原则是“地随房走”,虽然你们的房产证已经依法过户了,对方对这一房屋所依存的土地不应该再拥有权利。但是,对买房者来说,毕竟还没有从法律上拥有完全的权利。
  所以,我建议: 如果买房人没有什么违约行为,如果双方间就本买卖合同的履行没有什么未解决的经济纠纷,建议买方向法院立即起诉,要求卖方履行协助办理土地过户的附随义务。 法院会支持这一诉请的。
  且即使有其他的争议,卖房人也不能免除其应尽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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