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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问题(解除劳动关系)

  张女士于2002年6月与某副食品加工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糕点生产线操作工。2006年5月15日,张女士经县卫生防疫站检查确诊为患有乙型肝炎。厂方以张女士患有传染病不能从事食品加工生产为由,给其3个月医疗期,并通知其自行联系单位,调出副食品加工厂。
  期间,张女士提出自己已怀孕3个月,并提供了医院有关证明。2006年8月15日,厂方仍以张女士患有乙肝在医疗期内未治愈为由,提前解除了与张女士的劳动合同,并一次性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2000元。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第2天,张女士即流产。随后,张女士多次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希望与厂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厂方按照规定发给其病假期间的工资、报销怀孕和患病期间的医疗费,并享受产假待遇;提出如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应当发给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厂方认为,张女士患有传染病已不适宜在该行业工作,单位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提前通知并按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现在企业面临市场竞争,效益低下,厂里已经在极度困难的情况下,从人道主义出发,发给张女士一次性困难补助,张女士的其他要求不能接受。张女士在多次要求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于2006年9月15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张女士所患疾病确属不适宜在食品行业工作;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享有产假待遇。) (1)该厂提前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为什么? (2)张女士所提出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3)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

全部回答

2008-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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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该厂提前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为什么? ……符合规定。乙肝具有传染性,不能从事食品行业。解除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张女士所提出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 “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享有产假待遇。
    ”合法,这是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 (3)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记出劳动合同,享受法定待遇,依法给予4。5月的工资个补偿 。 当然,单位照顾经济困难,给予一定的经济扶助(2000元),属于单位的人道主义,大度行为,应予肯定和赞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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