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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起诉吗?

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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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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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浦县西湖花园小区共有住宅业主193户,店面业主41户,合计234户,被告陈某某是漳浦县西湖花园小区5幢201室业主(住宅建筑面积138。95平方米)。被告陈旺添于2006年1月16日入住以来,该小区物业由悦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2008年3月19日合同期限届满。
    2007年11月25日,原告漳浦县西湖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称业主委员会)经小区业主民主选举成立,并报有关部门备案。2008年1月2日,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将小区物业管理在悦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期限届满收归业主委员会管理的事宜。
  2008年1月25日,业主委员会确定成立“物业管理处”,并于2008年2月12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就成立;物业管理处;,将小区物业收归“物业管理处;管理的有关问题征求业主意见。
    2008年3月20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处;接管该小区物业管理,各项收费标准保持与悦华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致。被告陈某某作为漳浦县西湖花园小区某幢某室业主,因对原告设立;物业管理处;接管小区的物业管理及对;物业管理处;所提供的服务存有异议,拒绝向原告交纳2008年4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底的物业管理费、摩托车管理费和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建筑面积的每平方米10元人民币交存,被告陈某某应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为人民币1389。5元。经原告催缴,被告陈某某仍不缴纳。为此,原告业主委员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缴费。
   本案中,业主委员会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呢?笔者认为,业主委员会享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代表全体业主起诉。  理由如下: 业主委员会是指根据业主公约或法律的规定,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的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由业主代表组成的代表业主利益、监督物业管理和广大业主履行业主公约的民间组织。
  《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召集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职责,以及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本案所涉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涉及到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上的权益,业主委员会代表小区业主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共有权利的维权诉讼,符合《物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因此,只要经过全体业主大会讨论,经小区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授权业主委员会承担本案的诉讼职责,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故业主委员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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