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帮我写一份企业女职工委员会的工作制定实施细则
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8-1-30 12:00:50 点击次数:429 发布人:admin 来源于:本站原创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方面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措施第二条 本细则由各分公司分管女职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综合办负责实施,行政、劳工、安全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督促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公司女职工委员会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四期保护措施第三条 月经期保护(一)认真宣传普及月经卫生知识;(二)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全部
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8-1-30 12:00:50 点击次数:429 发布人:admin 来源于:本站原创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方面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措施第二条 本细则由各分公司分管女职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综合办负责实施,行政、劳工、安全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督促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公司女职工委员会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四期保护措施第三条 月经期保护(一)认真宣传普及月经卫生知识;(二)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三)一线(野外作业)女职工(管理人员除外)月经期间,享受例假2天。
例假期间工资按(基础工资 岗位工资 工龄工资)的50%发给,效益工资不发,(岗位工资执行集团现行岗位工资标准)。第四条 孕期保护(一)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应给一定时间让其作产前检查,所给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二)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工作,不得在正常劳动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当根据医院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
(三)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劳动时间内应当给予工间休息。第五条 产期保护(一)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凡符合晚育条件的产假增加二十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纯母乳喂养增加三十天,产假期间工资按女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发给。(二)女职工有计划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根据医院的意见给予三十天之内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按女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发给。
(三)女职工怀孕,在所指定医院检查和分娩时,按女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由社保局按800元支付,包干使用。(四)女职工产假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院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哺乳期保护(一)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每天应给予两次授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三十分钟,多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授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如路途较远,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二)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夜间工作。(三)生产一线女职工凡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在产假满后,由本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给予6个月以内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工资按(基础工资 工龄工资 岗位工资×50%)×80%计发。
第四章 维护劳动保护权益措施第七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对违反、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部门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其 它第九条 各单位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第十条 各项目、工点必须设女浴室一个。第十一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十二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门规定。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原《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即行废止。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力资源部及女职工委员会负责解释,适用于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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