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摊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还包括套(单元)与公共建筑之间分隔墙及外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建筑面积。
2)根据规定,以下共有建筑面积应单独设置户室不进行分摊,但应分摊仅为本幢服务的相应共有建筑面积。
A、为多幢服务的管理用房、警卫室;B、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车棚、车库等;C、为公共事业服务的配套用房;D、避难层(室)及结构转换层可独立使用的部分。
下列共有建筑面积应单独设置户室不进行分摊,也不分摊
其他共有建筑面积。
A、为多幢服务的配电间、水泵房等设备用房;B、消防避难层(室)及结构转换层;C、幢与幢之间相连的通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