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哪些情况下期货公司会强制平仓请问
所谓的 “防止市场风险而实施强制平仓”通常是指在价格剧烈变动的情况下,交易所为了防止客户出现大规模的亏损而采取的一种控制风险的措施。
比如出现连续的涨(跌)停板,那么持有空单(或多单)的交易者就会因为无法平仓而出现穿仓甚至暴仓,此时交易所为了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就会(通常)在第三个停板时采取强行平仓的措施,通常是从持仓时间最长的开始平仓,直到总持仓量降低到一个合理的水平为止。
期货市场采用双向交易机制,当投资者手中没有持仓,准备买进或者卖出合约的时候,进行的操作叫做开仓,当投资者准备将手中的合约了结出场的时候,进行的操作称为平仓。
平仓可以分为主动平仓和强制平仓,投资者自己下达指令...全部
所谓的 “防止市场风险而实施强制平仓”通常是指在价格剧烈变动的情况下,交易所为了防止客户出现大规模的亏损而采取的一种控制风险的措施。
比如出现连续的涨(跌)停板,那么持有空单(或多单)的交易者就会因为无法平仓而出现穿仓甚至暴仓,此时交易所为了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就会(通常)在第三个停板时采取强行平仓的措施,通常是从持仓时间最长的开始平仓,直到总持仓量降低到一个合理的水平为止。
期货市场采用双向交易机制,当投资者手中没有持仓,准备买进或者卖出合约的时候,进行的操作叫做开仓,当投资者准备将手中的合约了结出场的时候,进行的操作称为平仓。
平仓可以分为主动平仓和强制平仓,投资者自己下达指令将手中的持仓进行了结,这就是主动平仓,而当投资者账户中所显示的当日权益减去持仓保证金所得出的资金余额不足时,就需要追加保证金,如果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保证金补足,投资者所持有的合约就将被部分或者全部平仓。
在客户账户资金余额低于最低限额时,期货公司会通知账户所有人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前将保证金补足,如果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保证金未补足,期货公司将对该账户所有人的持仓实施部分或全部的强制平仓,直至留存的保证金符合规定的要求。
举例来说,如果某投资者账户原有保证金为670000元,某日开仓买进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2手,成交价位为5000点,按照12%的保证金比例,投资者需要交纳36万元保证金,如果买入后当日该合约的结算价为4600点,那么当日开仓持仓盈亏=(4600-5000)×2×300=-240000元;如果每手合约的手续费为30元,那么所需交纳的手续费为2×30=60元;当日权益=670000-240000-300=429700元;保证金占用=4600×300×12%×2=331200元;资金余额(即可交易资金)=429700-331200=98500元。
如果该合约的当日结算价降为4400点,当日账户情况为:历史持仓盈亏=(4400-4600)×2×300=-120000元;当日权益=429700-120,000=309700元;保证金占用=4400×300×2×8%=316800元;资金余额(即可开仓交易资金)=309700-316800=-7100元。
显然,要维持2手的多头持仓,保证金尚缺7100元。如果该客户在下一交易日开市之前没有将保证金补足,那么期货公司可对其持仓实施部分强制平仓。
照此计算,309700元的权益可以保留的持仓至多为1手。
这样,经纪公司至少可以将其持仓强平掉1手。
根据期货交易制度,在进行期货投资时,当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补足应缴付的保证金时,投资者持有的有关合约将被强行平仓。这样可以降低由于保证金杠杆作用所引发的投资风险,不过且由此造成的损失仍将由投资者自己负责。
强制平仓作为一种控制风险的手段,其实施的目的,是将客户的亏损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即不出现穿仓。强制平仓数量应根据每日收盘价结算的客户持仓量,与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水平之间的差额部分按静态方式计算,这是与我国期货市场实行的每日结算、涨跌停板制度相配套的。
根据每日结算的结果,经纪公司判断客户保证金是否充足,以及确定不足的数量,当客户未能按时追加时,即进行强制平仓,标准就是强制平仓后的“保证金余额能够维持其剩余头寸”。如果进行部分平仓已能维持剩余头寸时,经纪机构就不应再对剩余部分持仓头寸实施强制平仓。
只有当部分平仓仍不足以维持其剩余头寸或市场波动剧烈,实施部分平仓尚不足以控制风险时,才可以实施全部平仓。如果经纪机构在进行强制平仓时,超过合理限度,由此给客户造成损失的,经纪机构应承担责任。涨跌停板制度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从而保证了不会因静态结算造成可能的风险控制延误。
而如果采用动态跟踪强制平仓,既缺乏操作可行性,也易引起纠纷,同时还违反经纪公司的履行通知义务。
2.实施强制平仓的时间和价位
由于期货市场供求关系瞬息万变,商品价格波动频繁,期货经纪机构在实施强制平仓时应注意平仓的时间和价位。
如前所述,由于强制平仓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和实质条件,因此期货经纪机构要严格按程序进行。具体来说,就是在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客户不追加保证金也不自行减仓,当约定的追加保证金期间届满时同时保证金又达平仓的要求时,就应该立即以市价平仓,而不能存在侥幸心理,期待市场行情发生逆转。
如果强制平仓条件出现,却由于经纪机构的原因未及时实施强制平仓,以至出现穿仓,对穿仓的损失,由经纪机构与客户共同承担。
3。强制平仓的顺序问题
有人认为应根据风险水平由高到低强制平仓,即当客户既有浮亏单也有浮赢单时,应先平浮亏单。
笔者认为,该观点未能真正理解经纪公司履行强制平仓义务的意义。因为持仓本身是属于客户的,理论上讲只有客户本人才有处置权,当需要经纪公司强制平仓时,实际上客户已经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了放弃。经纪公司是代表公共利益履行控制风险义务的,在经纪公司眼里,已经没有浮赢、浮亏的价值判断,只有保证金不足的风险概念。
同时,从期货投机的观点上看,浮赢的风险也未必比浮亏的小。但在实践中,有些惯例如在套保和投机仓并存时,优先平投机仓;如有锁仓情况时,尽量双边同时强制平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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