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机构和人员违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出具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一项系统地收集、检测、整理、分析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报告食品安全风险的工作,其形式包括常规监测和专项监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
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全部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出具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一项系统地收集、检测、整理、分析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报告食品安全风险的工作,其形式包括常规监测和专项监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
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涵盖了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等各环节,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政策、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和前提。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二章对这两项工作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布,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由此可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是对食品安全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的根据,是有效抵御食品安全风险、防止食品安全危害的重要防线,其结果很可能影响公众情绪甚至社会稳定。这些都要求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必须科学、客观、真实、准确。
依照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和技术人员出具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即构成违法事实。依据此违法事实,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依法对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二是对其中实行资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剥夺其从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的资格。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其出具任何虚假的结果,都可能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直接影响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责,关系到食品生产经营
企业的利益和声誉,甚至影响其企业生存,所以,要求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必须科学公正、客观真实、数据准确。
第一百三十七条对监测、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结论的处罚规定,意在警醒、督促从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的工作人员切实负责。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