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到了公司不给续签要如
合同到期不再续签,这属于合同到期自然终止。这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合同期满是有补偿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该项补偿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全部
合同到期不再续签,这属于合同到期自然终止。这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合同期满是有补偿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该项补偿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但是,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
即,在目前,劳动合同法实施还不到一年的情况下,该项经济补偿只能是2008年的。
合同到期自然终止,而合同期限是写有合同上的,不通知也是应当知道的,所以,《劳动合同法》中,对终止合同的情形没有提前一月通知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涉及“提前通知的”有——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这都是关于合同期限内“解除合同”的。
而合同到期终止的是,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这里没有“提前通知”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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