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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怎样才能在法律上获得缓刑?

河北农村,一人交通肇事,致一三岁小孩死亡,交警鉴定车、人为主次要责任,想与对方协商赔偿未果,请问,怎样才能获得法院判缓?是不是有一种说法叫:积极进行赔偿就有可能判缓?也就是说按法院判决如数或多给对方一定补偿就可以有判缓可能?另外,对方提出要精神损失费,大概给多少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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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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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故量刑一般不是很重。根据《刑法》第113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吊销驾驶证”。
  本案的情况是“交警鉴定车、人为主次要责任”,这说明了情节并非恶劣。  而如果没有特别恶劣的情节,人民法院即依法当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法》第七十二条还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可见,本案已经具备赔偿缓刑的可能性。   3、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第四条中明确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本案,被告人如果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依法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一个情节。当然就有很有可以被判处缓刑。 4、回答你关于对方提出要精神损失费大概给多少合适的问题。  我的答复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并不支持被害人精神损失费的主张。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损害的范畴,是应该赔偿的。还有,如果想赢得被害人的谅解,有的时候,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于被害人一些稍有出格但不太过分的要求,也可以适当妥协。 精神损失费一般在5万元以下。
     。

2007-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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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负主要责任者致一人死亡的已经构成刑法的交通肇事罪,这是刑事案,是由检察院做起诉人,受害者家属没有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赔偿多少钱与判刑没有关系。
  但主动赔偿可以做为法院量刑的酌定因素,即属于减轻处罚的条件之一,但不是决定的因素。 刑事案是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  法律依据是法释〔2002〕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0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1〕176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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