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在一个已经被撤销的乡镇上,我所在的院落原来正好是居委会办的一个菜市场,由于乡镇政府已经不在这里了,现在这个临时菜市场也烟消云散,即原来的各经营户已经各奔东西,我就买了几户原来的小平顶房,事情已经过去了几年,因为房子已是危房,我就拆了其中三面墙准备翻建,谁知国土所、建房办和村委会同时找到我要钱,特别是村委会跟我要的钱数字太大,是三千元啊,其理由是老房子承认是我的,但地皮还是村里的,以一个平方50元的标准来要钱,我实际上是想整修房子,即使是我建房子办手续也只应该交钱给村建办(有人说村建办就是建房办),从来也没听说要向村里来买地皮啊,村里就是以土地征用补偿费为借口,但我这里本来就是房子啊,而且就是我买的。
我听说现在国家规定房子我已经住了几年的情况下,房子下面的地皮的使用权就已经是我的了,是不是有这个规定,现在村里已经从我那不懂的老丈人手中拿了钱,试问,这合法吗?。
如果是翻建,应得履行手续,交纳相关费用,得到批件后才能施工,否则还有个处罚跟着呢。如果只是维修,则什么也不用了。 这费用只能让当事人出,即由你出,向他人要(如你老丈人)是不妥的。但他若是自愿为你出则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