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开庭了,帮检查检查"临门一脚"
哈,才开见这个题。这题太长了,要解决的问题也不仅是你下边提到的几点,所以,我想换个方式点评。[中括号]内为我的观点。
公司的诉讼请求
1。裁定原告不应支付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不应支付被告2007年6月26日至8月28日的加班工资4739。 37元及加班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X元。 [没有否认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给你省了不少麻烦]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这是法定的不用写,可见其代理律师,水平一“班”]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于2006年6月2日入职公司任职会计,经原告同意被告于07年8月X日离开公司,公司通知被告到公司办理工资结算手续,但被告一直不与原告进行结算。 [...全部
哈,才开见这个题。这题太长了,要解决的问题也不仅是你下边提到的几点,所以,我想换个方式点评。[中括号]内为我的观点。
公司的诉讼请求
1。裁定原告不应支付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不应支付被告2007年6月26日至8月28日的加班工资4739。
37元及加班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X元。 [没有否认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给你省了不少麻烦]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这是法定的不用写,可见其代理律师,水平一“班”]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于2006年6月2日入职公司任职会计,经原告同意被告于07年8月X日离开公司,公司通知被告到公司办理工资结算手续,但被告一直不与原告进行结算。
[员工离职后应该由单位即时为员工结算,不结算是单位的责任]后被告又到XX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
原告认为,被告系自己提出辞职,并非原告解雇被告,[这是焦点,你要注意举证反驳] 至于原告末支付被告工资一事,是由于被告迟迟不与原告结算并领取工资,非原告有意拖欠被告工资。
[也要注意举证反驳] 至于07年6月X日至8月X日间加班费问题,原告认为此间原告并末有按排被告加班,根本不存在加班费问题,[还要注意举证反驳]原告不应支付此费。
被告(劳动者)想在庭审时这样陈述:
公司的行为不符合>>[不适用合同法,去掉] 的规定!
公司和本人面试约定,每月二十日支付上月工资 [公司其他人什么时候付工资啊,应该是一样吧]
7月20日本应支付6月工资:没有!
8月20日本应支付7月工资:没有!
7月下旬本应调整本人试用期过后的工资:没有! [这三个月应该离职前,你在上班。
那么,不存在“结算问题”纯属克扣工资]
8月28日本人意思表示真实与公司解除事实劳动合同,公司本应一次性结清本人全部工资:没有!
公司本应给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没有!
公司本应给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没有!
六个没有,按>>,[把合同法去掉]公司的民事行为应当为"六没有"赔偿劳动者因此所受的损失,所以本人请求仲裁委要求确认我解除与XX公司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支付赔偿金(X元)的请求是合理的! [其实这六个没有的内容适用举证倒置原则,应由公司举证]
证据是我提交给人民法院的圈5编号的证据,那就是俗称"打白条"财务术语"坏账准备金"6月7月8月上班的考勤。
反驳公司的主张。
同时也以这张公司出具的"打白条"举例:如:7月上29天班的证明来反驳公司的不应支付被告2007年6月26日至8月28日的加班工资4739。37元及加班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X元的主张。
请法官察看原告(公司)"打白条"上面的考勤天数列示了6。7。8月上班的明细表,表达了公司的白条是怎么"打"给我的。同时也表达了公司并末有安排我加班,为什么原告又要出具我如:7月共上29天加的"白条"呢?
关于原告有说通知我领取工资
1。
那为什么到我离职8月X日还是出具一张"白条"如果有,那本人天天在职期间,公司就出具不了一张工资条吗?
2。既然原告有通知我到公司办理工资结算手续, 说明他已经接受了仲裁裁决,那不是与不服仲裁提起诉讼相矛盾了么。
既然原告自己已经承认有通知被告到公司办理工资结算手续的事实, 那就说明他已经承认了仲裁认定的事实与证据,请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仲裁已经采纳的全部证据,并以仲裁认定的事实判决本案。
圈13,XX的法院的庭审笔录公司常务副总XX说:(本人曾找过他谈加工资的事和公司只同意支付小企业小做法的工资,金额为:XX元与到仲裁委被诉人承认因公司运作忽略了给(申诉人)加工资及因行业需要,偶尔也会在星期六日加班但因申诉人工作时间短,所以没有补给申诉人到原告不服仲裁,及同意申诉人金额为:XX元元,口径是一致的!。
原告一直拒付本人的周六日加班工资及为"人无信则不立"的行为扭曲事实拒付本人合法权益下的工资。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一看行为,二看时间,公司的良心没有![法律不讲“良心”,没用;且有人身攻击之嫌,去掉] 原告有通知到被告办理工资结算手续这个事实,完全是原告捏造的。
其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足够的证据,仅凭原告一面之词,是无法令人信服的。
再有公司在起诉状写的本人06年6月2日及职位与本人真实入职时间,入职职位是不相符的,原告拉长了本人的入职时间,同时隐瞒了合同中的重要报酬,本人试用期后的待遇,对其避而不谈,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圈3圈4本人的人事档案上面注明的入职时间及入职职位和试用期后的待遇给予纠正。
[如果把入职时间“拉长了”,那么“长”出的部分给你工资了么,要工资!!!]
由于公司的良心[去掉 ] 没有,本人花去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和钱币,所以本人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根据本人的申请,请裁定先予执行,让本人追索劳动报酬!
一。
里面劳动者的陈述是否有力的反驳了公司的请求和事实及理由?
[可以]
二。整篇表达(陈述与被告的请求)还有其他毛病吗?有,请给予指出,本人不胜感谢!
[指过了,不用谢]
三。劳动者(被告)向法官说:(由于公司的良心没有,本人花去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和钱币,所以本人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根据本人的申请,请裁定先予执行,让本人追索劳动报酬!)这符不符合民事法的程序啊?
[把“良心”去掉。
没有程序问题]
四。劳动者在陈述中请求纠正公司写其错误的入职时间那段话是不是这样和法官说啊?
[与其纠正不如反诉要那一段的工资,他就主动要求纠正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