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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会怎样裁决呢

劳动者在请求上只是写:支付周六日200%加班费, 而>规定一周工作40小时,而劳动者在某月工作了29天,公司也没安排调休, 劳动仲裁委会怎样裁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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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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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工作40小时,与月工作29天不是同一考核标准。应当按《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与这月工作29天相考核。 另外《劳动法》三十六条规定是:“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这40小时与法不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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