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有哪些免责事由?
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中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的情形有所规定,主要涉及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和第三人责任。 但是,这些针对某种污染环境的行为规定的免责事由,不具有普遍 的适用性,只能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
第一,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台风等自然 因素作用造成的灾害。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完全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 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 条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仍然不能避免造成大气污染损失的,免予承担责任。水污染防治 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全部
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中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的情形有所规定,主要涉及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和第三人责任。 但是,这些针对某种污染环境的行为规定的免责事由,不具有普遍 的适用性,只能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
第一,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台风等自然 因素作用造成的灾害。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完全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 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 条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仍然不能避免造成大气污染损失的,免予承担责任。水污染防治 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 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战争行为。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完全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
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 (1)战争;(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3)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 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我国加 入的《i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以及《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三条第三款a 项的规定,船舶所有人能够证实由于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内战或 武装暴动,或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所引 起的损害,即对之不负责任。
第三,受害人的过错。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如果损 害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自身的过错所致,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也规定,完全是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污染损害海洋环 境的,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 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 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 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如果污染损害是由第三 人的过错造成的,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但其因本法第六十八条规 定而废止。
此外,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也可能成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免 责事由。在发生这些环境污染侵权时,污染者可以依据这些法律 的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但是,这些针对某种污染环境 的行为规定的免责事由,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只能适用于法律规 定的特定范围。
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我国加入的《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 事责任公约》第三条第二款与第三款以及《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 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三条第三款与第四款中所规定船舶所有人 如能证实损害系属于以下情况,即对之不负责任:(1)由于战争行 为、敌对行为、内战或武装暴动,或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
性质的自然现象所引起的损害;(2)完全是由于第三者有意造成 损害的行为或不作为所引起的损害;(3)完全是由于负责灯塔或 其他助航设备的维修、保养的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在履行其职责 时的疏忽或其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这些免责、减责_由的 范围虽然宽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丨旦由于我国坚持国际公约优先 适用的原则,应在公约适用范围内严格按照公约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客观结合的共同污染环境的责任承担】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 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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