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由此得出受贿罪包括两种形式: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
索贿不论行为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即构成受贿罪,但收受贿赂须以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备要件之一。 司法实践中,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分歧较大。
观点一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贿赂犯罪过程中,受贿人实施收受他人财物行为过程中主观上产生的一种答谢、报偿心理,应属受贿罪主观要件的范畴。只要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时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流露,不论是否实施谋利行为都构成受贿罪。
观点二认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违反
法律的规定对行贿人交付的财物予以接受,并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应属于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受贿罪的构成必须要求行为人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无此种行为即便是非法收受了他人财物,也不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