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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可以变更吗?

刑事强制措施可以变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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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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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导致刑事强制措施变更的原因 1.案情的进展。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立案后侦查工作即告开始,对被告人、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便可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以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时,强制措施适用的依据就是本阶段案件基本情况和被告人的自身情况。由于此刻呈现在公安人员面前的只是部分案件事实,其中可能存在着一些表面现象甚至假象。  随着侦查工作向纵深发展,真实情况就会露出端倪,被告人、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是否犯罪的所有情况将逐步得以查证和澄清。
  案情的这种进展就是导致刑事强制措施变更的基本原因。譬如,刑事拘留是由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对现行犯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如果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查清,需要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以交付审判的时候,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自身情况,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就成为可能。
     2.外部条件的变化。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相结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大特点.在现行刑事强制措施中,就有依靠人民群众对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限制人身自由,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害性,保障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的措施,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需要有保证人,监视居住也需要执行监视的人员。  在侦查期间,当保证人因工作、生活、身体等方面的情况不能或不宜继续作保,执行监视的人员不能或不宜继续承担监视任务,又难以找到合适的保证人或监视人时,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就成了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防止社会危险性发展的必要手段。
   3.人犯自身条件的变化。在侦查过程中,逮捕、拘留、收容审查等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的自身条件可能发生如下变化:患有严重疾病或恶性传染病需要就医;本已怀孕而预先未能发现;分娩后需要哺育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等。
    无论是有罪人员还是无罪人员,其健康的权力都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对已经怀孕或正在哺育婴儿的妇女以及患有严重疾病、恶性传染病需要就医的人员,对他们羁押有失人道,已经采取了逮捕、拘留、收容审查措施的,除法律特殊规定外,应当予以变更。
   4.公安司法人员的工作失误。刑事司法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公安司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参差不齐,要求每一强制措施的适用绝对准确似不现实。  例如,将罪该逮捕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对象实施了逮捕;将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以予以逮捕的罪犯仍作为嫌疑犯而适用收容审查等,这些行为在现实之中并不罕见。
  改正错误的方法就是将现行的强制措施变更成另一合法措施。 二、刑事强制措施变更的原则 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是一个法律性较强的司法行为,如果有悖于法律的规定,势必适得其反,引起滥施强制措施行为的发生,既不利于刑事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新的社会危险性的发生,又不利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
    因此,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必须依照一定的原则进行。 1.条件法定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适用条件的特定性。无论是第一次对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用的强制措施还是变更后的强制措施,该措施所适用的条件必须与此时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涉及的案情相吻合。
    譬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适用的对象应当是罪该逮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方法足以防止其发生新的社会危险性的人犯;或者是虽应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恶性传染病或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的波告人等。
  二是变更条件的合法性。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有的强制措施的变更作了规定,在一些专门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对一些强制措施的变更条件也单独作过规定。  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6条,将具备逮捕条件作为变更监视居住的条件。
  具备逮捕条件,说明原监视居住措施已不适宜于变化了的情况,而逮捕正是在新的条件下应当采取的正确措施。 2.便利侦查原则。刑事强制措施的设置是为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方便条件,它的变更也必须服务于侦查工作。
    侦查工作强调时机性和时效性,当某一强制措施的采用对尽快破案产生不利影响时,应及时予以变更,使所采用的强制措施符合侦查进展的需要。比如,有时由于时过境迁或其他某种原因引起证据一时难以收集,需要给侦查工作更多的时间,先行采取的羁押措施,由于时间上的限制,便不能满足侦查工作的需要。
    为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公安司法机关就应将羁押措施变更成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使公安司法人员拥有更多的收集证据的时间。再如,在团伙作案和其他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案犯被捉拿归案后,任何消息的走漏都可能影响侦查工作的顺利发展,已采用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若不能防止串供、毁灭罪证等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逮捕就成为必要手段。
     3.从轻从松原则。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不仅要具有牢固的法制观念,同时还要具有浓厚的民主意识。刑事强制措施是对实施对象的人身自由给予部分或完全限制。这些措施的设置是为了给刑事侦查工作排除障碍,它区别于判决后刑罚的执行。
  因此,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对人犯实施强制措施时,既要考虑到他可能是违法犯罪人员,对社会可能或已经造成危害;又要考虑到此时尚处于侦查阶段,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是否真正罪犯还处于未定状态。   刑事强制措施可以变更,文中有详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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