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内容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42条至147条的解释,其规定的对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包括医疗费(包括诊察费、药费、治疗费、检查费等直接医治人身损害所消耗的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专业护理人的误工补助费、需要送医院抢救或必须转院治疗的受害人、其本人和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和住宿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规定的常规赔偿范围有6项,即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消法》第41条亦仅仅规定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全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42条至147条的解释,其规定的对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包括医疗费(包括诊察费、药费、治疗费、检查费等直接医治人身损害所消耗的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专业护理人的误工补助费、需要送医院抢救或必须转院治疗的受害人、其本人和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和住宿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规定的常规赔偿范围有6项,即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消法》第41条亦仅仅规定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三项常规赔偿项目。
《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的常规赔偿范围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同。由此可见,相对而言,在人身损害赔偿的常规范围中,《民法通则》较为狭窄,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则较为完备。
在实务中,对医疗费、误工损失、护理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的赔偿,《民法通则》及《意见》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基本趋于一致,较为合理。下面仅对侵权行为导致受害方残废或死亡的赔偿范围和项目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对此,《民法通则》、《消法》中只规定了一个原则,并未规定计算标准,而《意见》则说:“赔偿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至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但没有规定赔偿的年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5)项和《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5)项的规定是:“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
但5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由此,可以推断出最高人民法院在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问题上,基本采纳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
二、伤残用具费赔偿。
对此,《民法通则》、《意见》、《国家赔偿法》均未作规定,《消法》仅列为赔偿项目,未明确其赔偿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残废需要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规定“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三、丧葬费赔偿。对此,《民法通则》、《消法》均只规定为应赔项目,但却未明确具体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更具操作性。而《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国家或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的规定又显示出一定的灵活性特征。
四、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赔偿。《民法通则》及《意见》没有规定此项赔偿项目,这是一个缺陷。因为通常说,死亡补偿费属于慰抚金性质。按照《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消法》和《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都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和死亡补偿费制度,弥补了《民法通则》的不足。
五、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对此,《民法通则》规定“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意见》第146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这一原则规定与《消法》类似。
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以死者生前或者死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5年。而《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规定,虽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大体相似,但也有差别:“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18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18周岁。
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1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10年,被抚养人70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5年。”这三种标准的冲突主要表现在:
(1)不满18周岁者的生活费给付年龄段规定不一致。
《国家赔偿法》与《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均规定“被抚养人不满18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18周岁。”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为:“抚养到16周岁”;
(2)生活费赔偿标准各异。
《国家赔偿法》规定:“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规定:“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
(3)其他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赔偿。
三者规定了两种标准,分别是:“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5年。”。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