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机构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 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 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是从事食品检 验活动的前置条件。 根据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 定,申请承担食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审查 认可或者实验室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定或认定后,方可从事食 品检验活动。据此,食品检验机构要通过三项资质认证认可:一是计 量认证。 计量法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 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 性考核合格,这种考核称为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全部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 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 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是从事食品检 验活动的前置条件。
根据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 定,申请承担食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审查 认可或者实验室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定或认定后,方可从事食 品检验活动。据此,食品检验机构要通过三项资质认证认可:一是计 量认证。
计量法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 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 性考核合格,这种考核称为计量认证。计量认证是对产品质量检验机 构最基本的要求。
二是审查认可,是指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依据标准 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依法设置或授权 承担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立条件、界 定任务范围、检验能力考核、审查并最终授权(验收)的行为。
三 是实验室认可,是指实验室经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证 明其检测能力符合相关国际基本准则和通用要求,出具的检测结果, 可以得到国际互认。申请承担食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应当依照国务 院制定的认证认可条例,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认可的审查机 构提出承担食品检验任务的书面申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认 可的审查机构对提出申请的检验机构以适当方式进行审查并提出推荐 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检验机构的申请进行必要的核实。
有关 主管部门按照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方便送检、适度竞争的原则,对 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认定,并公布其承担食品检验任务的范围。本款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取得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质的特殊规定,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 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 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 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根据这个规定,农产品质量安 全检测机构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 门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 环境检测工作:鉴于目前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商务、 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都有所属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食品检验检测实 验室或流动检测车,对食品检验机构的认定条件和办法并不完全一致 的实际情况,为了统一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食品安全法第五十 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 院卫牛行政部门规定。
目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正在抓紧制定食品 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一旦出台,将成为主管部门认 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的重要依据和食品检验机构实施食品检验的基本 规范。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