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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自诉案件怎么分类?

刑事诉讼法自诉案件怎么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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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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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绝对自诉案件,及该条第(一)项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此类案件是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后,才由法院审查决定否受理和开庭审判的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具备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情形,公诉机关无权对此类案件提起公诉。
    它包括以下四种案件: (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除外); (4)侵占案。
   二是相对自诉案件,即该条第(二)项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此类案件被害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类案件包括以下八种: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是转自诉案件,即该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此类案件,本应是公诉案件,但公安、检察院如果对被告人不予追究,被害人自己有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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