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预防洗钱犯罪有哪些对策?
洗钱犯罪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国际性经济犯罪,其查处的难度相当大。因此,打击和遏制洗钱罪,仅靠刑事立法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依靠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协助和合作,尤其需要金融机构的火眼金睛和鲜明立场。为此,我们认为,惩治和预防洗钱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大金融机构的防范作用,改革银行保密制度。 由于金融机构是洗钱的中心枢纽,因此,强化金融机构在预防和控制洗钱犯罪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是打击洗钱犯罪的关键所在。许多国家通过立法、行政、纪律等措施,规范金融机构的活动,加大金融机构的责任,并对银行保密制度进行改革。 例如,法国于1990 年7 月12 日通过一项关于金融机构参与反对洗贩毒黑钱...全部
洗钱犯罪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国际性经济犯罪,其查处的难度相当大。因此,打击和遏制洗钱罪,仅靠刑事立法是远远不够的。需要依靠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协助和合作,尤其需要金融机构的火眼金睛和鲜明立场。为此,我们认为,惩治和预防洗钱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大金融机构的防范作用,改革银行保密制度。
由于金融机构是洗钱的中心枢纽,因此,强化金融机构在预防和控制洗钱犯罪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是打击洗钱犯罪的关键所在。许多国家通过立法、行政、纪律等措施,规范金融机构的活动,加大金融机构的责任,并对银行保密制度进行改革。
例如,法国于1990 年7 月12 日通过一项关于金融机构参与反对洗贩毒黑钱的法律,规定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那些从事资金流转业务方面的操作、监督和咨询活动的人有义务在反洗钱斗争方面与政府部门合作。
该项法律后来又得到了由司法部长和银行管理委员会通过的若干规章的补充。在职业纪律和行纪行规方面,法国银行协会于1991 年制订了反对洗毒品黑钱的行业规则。意大利早在1979 年即制订法律,要求金融机构参与反洗钱。
意大利政府各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和计算机管理局也制订了许多有关管理文件。此外还有意大利银行协会1987 年的文件,意大利银行1993 年和1994 年有关洗钱犯罪侦破并向警察当局汇报的指令。一旦银行发现有洗钱的线索,就应立即向有关当局报告。
在银行保密改革方面,重点是建立金融交易报告制度。一是要求金融机构对一定金额以上的金融交易,向有关执法机关作例行报告,信息汇集至国家专设的计算机数据库,通过比较分析,对认为可能存在问题的交易进行重点监视和调查。
二是要求金融机构对其有理由怀疑的各类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应随时向有关当局作出报告。改革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要求金融机构保存交易文件或其复制文件一定年份以上。金融交易文件的保存,旨在保留洗钱犯罪的“书面线索”,以利于执法机关追踪资金运动走向,取得犯罪证据。
金融交易记录的利用与公开,应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并须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此外,一国家还在金融系统推行“金融真名制”,要求金融机构严格开户管理,凭法定的身份证件核定户主真实身份,拒绝匿名或假名开户,以掌握资金的来源和流向,为打击洗钱犯罪奠定基础。
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罪的时间不长,有关的行政法规、行政纪律、行业规章制度至今尚无反洗钱犯罪的内容。随着洗钱犯罪在我国的不断蔓延对金融机构的冲击将会越来越大。因此,遏制洗钱犯罪的行政、纪律规章制度必将出台。
借鉴国际反洗钱犯罪的经验,我国金融系统内部法规、行业规定中也应制订相应的以禁止洗钱为内容的规章制度,如开户审查制度,客户资金运用制度、交易目的检测制度等,以强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功能,保证金融活动的正常开展。
此外,要加大司法机关与金融机构的协作力度,建议金融机构建立金融交易报告制度,凡发现嫌疑资金,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报告,反对行业保护主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加强自身业务水平,提高对洗钱行为的识别能力,树立及时披露洗钱交易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意识,以及时发现犯罪、打击犯罪,从而得以预防犯罪。
(二)加强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力度,防止其参与洗钱犯罪。许多情况下,洗钱犯罪都有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积极参与。为打击这类同流合污的洗钱活动,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进行监督和调控是十分必要的。
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应严格规范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禁止超越规定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金融机构内部应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稽核制度,以加强内部控制。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涉及洗钱的问题,中央银行应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这样,从内部堵塞洗钱犯罪的通道,维护金融业务安全运行。
(三)建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加强反洗钱活动的国际合作。世界各国针对日益猖獗的洗钱犯罪,纷纷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对洗钱犯罪的调查。
如美国的“反有组织犯罪调查委员会”,意大利的“反黑手党调查局”,日本的“山口组对策班”和“机械使用对策班”等。这些专门的机构的工作也包括了反洗钱犯罪。他们负责对洗钱犯罪进行调查和研究,为立法和司法打击洗钱犯罪提供根据。
在我国,公安部刑侦局已建立了专门的“反有组织犯罪处”,包括负责对洗钱犯罪的调查研究。但由于洗钱活动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专业技术性强,仅靠公安部刑侦局的“反有组织犯罪处”调查研究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可另行组建一个“反洗钱调查委员会”, 组成人员以司法工作人员为主,吸纳金融机构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全面负责对洗钱犯罪的查处,提出惩治该种犯罪的建议、措施,协调和监督有关单位的反洗钱工作,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
随着国际社会反洗钱运动的不断高涨,有关国际立法。日益完善。我国自80 年代以来已参加了多个旨在惩处洗钱犯罪的国际公约。因此,成立“反洗钱调查委员会”可代表国家参加国际反洗钱活动,打击国际洗钱行为。
另外,由于跨国洗钱成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各国法律的差异以及有关国家缺乏合作行动,因此,加强国际间的刑事合作,对于控制跨国洗钱至关重要。我国已与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刑事互助协议,今后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与周边地区的刑事司法互助,联手打击洗钱犯罪。
(四)注意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切断洗钱犯罪资金的来源。刑法规定洗钱罪的目的在于进一步打击和预防其上游犯罪。洗钱犯罪可以说是对其上游犯罪所得财产和收益的一种处置行为。因此,对上游犯罪― 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没收,意味着切断了犯罪分子的“生命线”。
参照国际公约及世界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刑法第工91 条明确规定了要“没收实施上述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惩治、预防洗钱行为对整个社会的渗透。应当注意,这里所指的收益既包括实施上游犯罪所获取的收益即“违法所得”,也包括通过洗钱投资、运作后所获取的非法收益。
实践证明,剥夺犯罪分子从犯罪活动中所获收益不仅是一种与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方法,也是一种保持公平与正义的手段。通过没收犯罪收益,使犯罪者恢复到他原来未犯罪以前的经济状况,不让犯罪者因为犯罪而在经济上获利。
通过没收犯罪收益,切断维持有组织犯罪和跨国犯罪的生命线,并防止犯罪者利用犯罪收益对整个社会的渗透和污染。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