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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担保纠纷该怎么处理?

民事担保纠纷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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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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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主张权利。
   本案中,乙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甲承担还款义务、丙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也可以仅要求甲或丙个人承担还款义务。  若一并起诉甲和丙,因甲涉嫌刑事犯罪,可能会因刑事案件侦查需要而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
  若丙具有还款能力,只起诉丙个人,直接要求丙承担还款义务可以加快实现债权的进度。只起诉甲而放弃丙,则有背设立担保的初衷,直接损害债权人利益。 在具体个案中,债权人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实际履行能力来决定如何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另,若要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则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限内提起诉讼。 担保责任的承担 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种方式的不同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债务具有补充性,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债务不具有补充性,而具有赔偿性,保证人亦无先诉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也不得拒绝履行保证义务。
  因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不同。保证人以何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这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一直采取推定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
  而《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上述是推定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  这样的法律规定,实际是加大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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