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调解书如何提出再审?
一、基本案情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郑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某,男,汉族。
原告郑某、被告赵某于1998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原告郑某于2000年11月25日生育长女赵某某。 2004年8月28日生育次女赵某某。共同生活中双方常为家庭琐碎事争吵、打闹,只致使矛盾有所扩大,后原告于2010年1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二、原审法院审理情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郑某、被告赵某离婚。
二、婚生长女赵某某,次女赵某某随被告赵某生活。原告郑某负担抚养费2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从2010年5月1日起...全部
一、基本案情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郑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某,男,汉族。
原告郑某、被告赵某于1998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原告郑某于2000年11月25日生育长女赵某某。
2004年8月28日生育次女赵某某。共同生活中双方常为家庭琐碎事争吵、打闹,只致使矛盾有所扩大,后原告于2010年1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二、原审法院审理情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郑某、被告赵某离婚。
二、婚生长女赵某某,次女赵某某随被告赵某生活。原告郑某负担抚养费2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从2010年5月1日起付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止。
三、共同存款5万元,原、被告各分得25000元,原告的25000元赠予二女儿所有。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及答辩理由
申请再审人郑某申请再审称,(一)该调解书的做出违反了自愿原则,调解书内容与申请人原意不一样。一审法院对当事人双方当庭达成的调解协议在事后进行了改动,擅自增加了内容,且意思含混不清,不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二)一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也有不当之处。
申请人是在本案进入一审执行阶段时才了解的调解内容,是被迫签收的调解书。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某未提交书面意见。
四、中级法院审查意见
市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制出的调解协议内容有明显改动,但当事人未在改动处签章、按手印,事后也不予认可。
另查明,申请再审人签收调解书的时间在一审法院执行立案后。综上,该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应予再审。
五、评析意见
本案是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旧)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与对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事由不同,对已经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一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二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因此,本案是否应当再审,主要应审查一审法院调解本案是否违反自愿原则,以及本案调解书确认的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