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法则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 取得的收人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 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 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 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 投人人对投人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 产权利;(七)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 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全部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 取得的收人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 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 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 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 投人人对投人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 产权利;(七)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 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人,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 性活动取得的收人,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除外。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