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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交通肇事的损害赔偿要点有哪些呢?

私车公用交通肇事的损害赔偿要点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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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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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用人单位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所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替代责任,也是外部责任,仅针对第三方受害人适用。在用人单位对第三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首先应当适用私车所有人设定的责任险,如果超出保险金范围,仍存在给付责任,才由用人单位承担。
  这种做法与《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第92条 “加害人或者对损失负有赔偿义务的人已投保相关的,由保险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加害人或对损失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的规定精神相一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目前存在的商业性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不同的,因此对于私车所有人投保的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用人单位应当在保险公司理赔后,对私车所有人的保险利益损失给予补偿,或者在对私车所有人给予补贴时予以明确。
     ㈡、关于肇事职工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首先,私车公用交通肇事中发生的职工人身损害显然属于工伤。工伤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职工对于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均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保险待遇的权利。
   虽然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低于民事赔偿标准是不争的事实,《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和《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有工伤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但是,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3款:“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以及第12条第1款:“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的规定,在 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工伤职工目前只能够按照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尚不能对用人单位另行提出民事赔偿的要求。 ㈢、关于私车损失赔偿问题: 如前所述,公用中的私车应当等同于用人单位的财产,在私车公用交通肇事中,遭受财产损失的直接受害人是基于契约关系对私车运行享有支配、管理权利并享受运行利益的用人单位,而非私车所有权人。
    因此,私车公用交通肇事中的私车损失赔偿请求权归属于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向各肇事责任人求偿。肇事职工作为可能的肇事责任人,在用人单位向其求偿时,因其职务行为责任本就在于用人单位,发生责任混同。
  用人单位对肇事职工之外的其他责任人的求偿结果,与用人单位应当向私车出租人、出借人进行的赔偿,没有关联性。  因为既使脱离交通事故损害,用人单位作为私车占有、使用、收益权的支配人也负有向私车所有权人返还原物的义务,不能返还原物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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