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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区分是怎样的?

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区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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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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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场合   1。法理基础   依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是由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构成的,首先是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法律事实,其中包含着当事人债权意思表示:然后是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这是当事人物权法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这两种法律事实包含着当事人不同的意思表示,具有不同法律基础,在本质上应当进行区分。  当事人之间能否发生债权法上的效果,要看当事人债权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而当事人之间物权变动则应以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为要件,原因行为有效成立不一定必然导致物权变动,所以不能以一个有效的合同当作自然发生物权变动的根据。
  这就是物权区分原则的内容。〔15〕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区分,就在于一个交易中必须有债权变动和物权变动两个阶段,而在这两个不同阶段中,当事人具有不同的意思表示,法律上认可债权变动与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必须区分开来。
    这一点,既符合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则,也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交易安全的重大要求。   当事人在物权法上的意思也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因为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人有权对物进行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故在物权变动在不涉及具体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仍然对不特定的广义第三人发生重大关联,即发生排斥广义第三人的作用。
    为保护交易安全,为了使社会公众知道有排他性的物权存在,当事人的物权合意就必须通过能够让社会公众知悉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形式就是物权公示方式。物权合意为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交付提供了基础,两者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16〕当事人的物权意思和公示形式的结合,意味着当事人要严格遵循自己作出的真实物权意思,并承担其后果;同时,通过公示形式,当事人的这个物权意思向公众表示出来,使得公众了解该意思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了解物权变动的情况。
    这不仅能保证物权变动当事人内部的利益平衡,也符合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对世性特征,能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学理一般认为,物权公示形式所表现的内容必须与当事人的物权意思表示相符合,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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