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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租期到,出租者允许租房者继续居住,原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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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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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甲于2009年1月租住公民乙住房一套,双方约定租期为一年。半年后,乙因工作原因需出国一段时间。2010年1月底,双方的租赁合同到期,而乙并未对此作任何表示。乙于3月底回国,以双方的租赁合同到期为由要求甲立即退房。
  而甲则认为双方的租赁合同应继续有效,自己仍可以继续使用该房屋。  那么,双方原来签订的租赁合同到底有效没有呢?律师说法双方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我国法律规定,租赁期间届满,如果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而出租人也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只不过租赁期限改为不定期,双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出租人要解除合同的,需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具体到本案中,乙与甲的租赁期限虽然在其回国时已经届满,但由于其在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间届满时未对是否继续出租房屋作出任何表示,对甲后来继续租住在该房屋也未提出异议,所以应依法认定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只不过双方的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如果乙要解除合同,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甲,而不能要其立即搬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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